
窃电 违约 退补电费.pdf
4页一、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 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南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时,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 规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 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窃电日数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 12 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 6 小时计算 三、违约用电,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 擅自接用电价高 的用电设备或 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承担 两倍 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起迄时间不明的,按 三个月 计算 2、 私自 超过 合同约定容量 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还应补交私增容量的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 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 (千伏安) 5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需要继续使用者,按新 增用户办理手续。
3、 擅自 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 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或启用供电企业 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 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的基本电费,并承担 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 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 3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封存设备的,违约使用者应承担第 2 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4、 私自迁移、 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 50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 500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设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 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计量装置故障退补电费的规定 (1)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 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①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 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 1/2 时间计算 ②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使用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③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 以客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 客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缴纳电费, 误差确定后, 再行退补 (2)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熔断器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下列规 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①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②电压互感器熔断器熔断的, 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客户正常月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 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③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 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客户应先按 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