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10.doc
10页1 / 10《犯罪心理学》讲义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1010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古老的历史:犯罪在先,法律在后人类社会产生后,就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极为低下,为了争夺有限的生活资源,在氏族之间会展开血腥的暴力行为恶、侵犯、暴力是当时的称呼 “人为什么会做恶?”引起了人们无穷的兴趣和不懈的思考1 1、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中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周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奠基和和形成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关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论述,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①①社会社会经济经济与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先秦诸子十分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管子·牧民》 ) ,认为贫穷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而老子则认为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只要“常使民无知无欲” ,就会天下安宁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
他指出:“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 ” (《制度》 )②②人性与犯罪心理人性与犯罪心理在中国思想史上,有关“人性”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其中的“性善论” 、“性恶论” 、 “形三品论”等重要的理论概念与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关系密切孟子主张人皆有“恻隐” 、 “羞恶” 、 “恭尊” 、 “是非”之心,只要扩而充之,就会形成仁、义、礼、智的道德品质 “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 (《孟子·告子》 ) 荀子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 ) 人生而就有“好利” 、 “疾恶” 、 “好声色”等本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争夺生而辞让亡” 、 “残贼生而忠信亡” 、 “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 (《荀子·性恶》 ) 因此,人们得到“师法”的教化,2 / 10才能走上正道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阴阳二气的运转搭配形成了三品的人性,即“圣人之性” 、 “斗筲之徒(斗和筲都是容量不大的容器,比喻气量狭小或才识短浅之人)”和“中民之性” 圣人天生性善,不可能犯罪;斗筲之徒天生性恶,必然犯罪;中间阶层的人既可为善,也可为恶,但需要通过教化和刑罚作用,才可为善,不萌生犯罪意念。
③③后天后天习习俗与犯罪心理俗与犯罪心理在中国古代,除法家等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 荀子虽然倡导“性恶论” ,但也认为,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 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傅子·阙题》 ) 二)关于防治犯罪心理的论述(二)关于防治犯罪心理的论述孔孟十分主张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学政》 ) 孟子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孟子·公孙丑》 ) 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孟子·尽心上》 ) 意思是说,政和刑虽然都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法,但这是一种下等的消极方法因为刑罚只能使人畏惧而免于罪过,却不会产生廉耻之心;而用道德礼仪教化人们,人们就会有廉耻之心,不仅可以不去犯罪,而且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可见,刑政暴力和礼仪教化在防治人的犯罪心理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根本不同,后者能防患于未然,绝恶于未萌,有效地防治犯罪心理的形成。
所以孔孟强调指出,防治犯罪心理应当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反对不教而杀,主张先教后刑,并且将“不教而杀谓之虐” 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①注意在审问中观察被审问人的心理反应战国时代的《周礼》中提出的“五听”方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察言观色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汉代郑玄解释,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语无伦次)” ,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an)然(惭愧脸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3 / 10则惑(就会对你的话困惑)” ,目听即“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双目失神)” ②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强调不要就罪论罪,决定刑罚时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或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 (《尚书·康诰》 )意思是说,有人罪过虽小,但并非过失而是故意,且一犯再犯,怙 hu 恶不悛 quan,此人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罪过虽大,但属于过失偶犯,而且知错认罪,愿意悔过,乃不可杀。
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 ,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春秋繁露·精华》 ) 就是说,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还要追查犯罪动机,把两者结合起来2 2、龙勃罗梭的、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观点古代西方:古希腊苏格拉底,面相说面相说(凡面黑者,大都为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骨相说骨相说伽尔,颅相说颅相说(耳朵上方为破坏区,耳后上方为好斗区) (三国,巍延)19 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隔世遗传说,这是生物学理论的最早观点他以对大量罪犯的身体特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测定为依据,提出许多罪犯的形态、生物和心理的反应,都属于人类进化过程中那种落后的、原始野蛮的一类人的反应,因而他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在初版的《犯罪人论》中,他认为大多数犯罪人都是生来犯罪人后来,他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只有少数犯罪人是“生来犯罪人” 他还提出了一种“倾向”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的越轨行为是环境对其软弱本性产生压力的结果隔世遗传说虽然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作为犯罪学的早期观点,其结论特别是研究方法对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 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 年 12 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4 / 10(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研究了 383 例意大利在押犯罪人他提出了犯罪行为起因的进化论和人类学的理论观点基于这些研究,社会上存在着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是退化的、原始的犯罪人,他们在生理上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精神病犯罪人:这些犯罪人具有精神上或生理上的疾病或缺陷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大部分的犯罪人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他们并没有可明显识别的精神障碍,但他们精神上和情绪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他们在一定的情形下倾向实施犯罪行为。
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根据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理论,有 18 种生理特征,如果其中至少有 5 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生理特征,可表明是天生犯罪人1、头盖骨的形状与犯罪人与犯罪人同一种族和同一居住地的普通人不一样2、面部不对称3、有较大的下颌和颧骨4、眼睛奇特并有残障5、耳朵的大小与正常人不一样有的非常小,有的像黑猩猩一样直接向外伸张着6、鼻子歪长着,鼻孔向上或扁平(多为盗贼)或像鹰鼻或鼻子顶部肿胀(多为杀人犯) ,或是鼻尖如峰,鼻孔肿胀7、嘴唇肥厚、肿胀、突出8、脸颊上有眼袋,像有些动物一样9、上颚就像一个大的、居于中心的山脊,周围是一系列的洞穴并且有些像爬行动物身上长的瘤,颚还是裂开的10、不正常的齿系5 / 1011、下颚退化或超长或像猿类的下颚一样粗短12、皱折多并早现13、头发不规则,具有异性发质的特点14、胸腔有缺陷,如肋骨或多或少,或者多乳头。
15、骨盆异性化16、手臂过长17、手指和脚趾的异数18、头盖骨不对称,造成两脑半球不平衡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龙勃罗梭在 1876 年《犯罪人论》一书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论的时,认为通过对成千上万的罪犯进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可信的,自称是“基因的奴隶” ,认为有些基因即使当时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而以后也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如何评价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呢,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的论断也许是公正的:“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 ”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经过 12 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 96 种特征考察了 3000 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 1500 次观察,并作了 300 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 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6 / 10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 1893 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 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3 3、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