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2023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集锦十篇.docx
27页2022-2023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集锦十篇保险合同 篇1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保险合同 篇2 变更初算保费金额(¥)□应交金额: □应退金额 □不涉及保费 交费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公司收款凭证编号:交费银行: 随附资料:□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清单 □个人健康告知书 □其他(请列明):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前,请再次核对您所填写的资料。
保险合同 篇3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
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5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险范围为???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原告在购买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醒义务,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险时间为20xx年11月,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吊销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确认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改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根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维修记录及清单; 4、维修发票; 5、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保险合同 篇6 一、失业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