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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防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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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前言本标准第 4—7 章和附录 A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8279-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 X 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38-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出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GBZ130-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不包括 C 形臂 X 射线机)防护性能、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 X 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 x 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 X 射线 CT 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GB9706.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 X 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Intem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X 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X 射线管套内装有 X 射线管的组件。

      X 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 X 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 X 射线管的容器3.2 X 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X 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3.3 加载 loading在 X 射线发生装置中,对 X 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在放射诊断中,X 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得最近距离4 总则4.1 在发展利用医用 X 射线诊断技术的同时,必须保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4.2 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下述剂量限值:a)连续 5 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 20mSv;b)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 50mSv;c)眼晶体的当量剂量每年 150mSv;d)手、脚及皮肤的当量剂量每年 500mSv4.3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 X 射线诊断检查,必须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受检查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5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5.1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35.1.1 X 射线管必须装在配有限束装置的 X 射线管套内,构成 X 射线源组件的一部分,方可使用。

      5.1.2 X 射线管组件辐射窗不应比其指定应用所需要的最大射线束所需要的大必要时可借助尽可能接近焦点装配的光阑,将辐射窗限制到合适的尺寸上5.1.3 除了牙科 X 射线机外,当 X 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 1h 最大输入能量加载条件下以标称 X 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 1m 处,在任一100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应不超过 1.0mGy·h-15.1.4 各种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对于可在正常使用中采用的一切配置,投向患者体表的 X 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必须分别满足表 1 的要求表 1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的半值层 X 射线管电压(kV) 应用类型 正常使用范围 所选择值 可允许的最小 第一半值层(mmAl) 特殊应用 ≤50 30 40 50 0.3 0.4 0.5 50~70 50 60 70 1.5 1.5 1.5 采用口内片的牙科应用 50~90 50 60 70 80 90 1.5 1.8 2.1 2.3 2.5 其他牙科应用 50~70 50 60 70 1.2 1.3 1.5 450~125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25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3 其他应用 ≥3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5 3.8 4.1 注:1.各选择值中间的半值层可利用线性插值法获得; 2.小于及大于表列选择值可线性外推求得相应半值层。

      3.本表引自 GB9706.12-1997(idt IEC601-1-3:1994) 5.1.5 除了乳腺摄影 X 射线机外,X 射线管组件中遮挡 X 射线束材料的质量等效过滤必须符合如下规定: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材料,应不小于 0.5mmAlb)必须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附加过滤片与不可拆卸材料总过滤,应不小于 1.5mmAl55.1.6 除了牙科 X 射线机和乳腺摄影 X 射线机外,投向患者 X 射线柬中的材料所形成的质量等效总过滤,应不小于 2.5mmAl5.2 透视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5.2.1 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X 射线管焦点、限束装置中心和荧光屏中心均应在同一直线上普通透视用 X 射线机,照射野中心与荧光屏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焦点至荧光屏距离的 2%5.2.2 透视用 X 射线机必须提供当焦皮距小于 30cm 时能阻止使用的装置5.2.3 普通透视用 X 射线荧光屏的灵敏度不应低于 0.08(cd m-2)/(cGy min-1)5.2.4 X 射线机诊断床床板的质量等效过滤不应超过 1mmAl5.2.5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否则应有透视限时装置5.2.6 在相应测试条件下,有用线束进入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应超过表 2 控制值。

      表 2 有用结束入射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 X 射线机类型 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 (mGy min-1) 普通医用诊断 X 射线机 50 有影像增强器的 X 射线机 25 有影像增强器并有自动亮度控制系统的 X 射线机( 介入放射学使用) 100 5.2.7 在相应测试条件下,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分别不应超过 0.05mGy min-1和 0.15 Gy min-1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有影像增强器并且是遥控操作的 X 射线机或者心血管造影设备不必受此条限制5.3 摄影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5.3.1 200mA 及其以上的摄影用 x 射线机应有可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过滤板5.3.2 X 射线机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且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5.3.3 灯光野与照射野相应边之间的偏差之和不应超过 X 射线管焦点到灯光野垂直距离(5)的 2%即如图 1 所示:6|a 1|+|a 2|≤0.02S,|b 1|+|b 2|≤0.02S图 1 灯光野与照射野偏差示意图 5.4 牙科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5.4.1 牙科 X 射线机的 X 射线工作电压应满足表 3 要求。

      表 3 牙科 X 射线机管电压限定 应用类型 允许的最高标称X 射线管电压(kV) 正常使用时允许的最低 X 射线管电压(kV) 各种应用 口内片摄影 头颅测量 125 90 125 50 50 60 5.4.2 X 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 1h 最大加载条件下以标称 X 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 1m 处,在任一 100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超过 0.25 mGy h-15.4.3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7OkV 的牙科 X 射线机,其总过滤应不小于1.5mmAl5.4.4 牙科全景断层摄影的 X 射线机,应有限束装置,防止 X 射线束超出 X 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5.4.5 口内片牙科摄影的 X 射线源组件,可借助集光筒来实现对 X 射线束的限制,使 X 射线束限制在直径不超过 6cm 的圆周内5.4.6 针对不同应用情况,必须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表 4 要求的装置表 4 牙科 X 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应用类型 最短焦皮距(cm)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 5OkV 以下的牙科摄影 10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 6OkV 以下的牙科摄影 20 在减少焦皮距条件下,采用口外片的牙科摄影 6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 15 75.4.7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不应短于 2m。

      5.5 乳腺摄影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5.5.1 钼靶目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50kV 的乳腺摄影专用 X 射线机,其总过滤应不小于 0.03mm 厚铝制过滤片5.5.2 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 X 射线机,必须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cm 的装置5.5.3 乳腺摄影 X 射线支撑台的质量等效过滤应不大于 0.3mmAl5.6 移动式和携带式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5.6.1 X 射线机必须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 20cm 的装置5.6.2 手术期间间接透视用的并且焦点至影像接收器距离固定以及影像接收面不超过 300cm2的 X 射线机,应有射束限制装置,并影像接收器平面上的 X 射线野减小到 125cm2以下5.7 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5.7.1 X 射线管套上应清晰标示焦点位置5.7.2 X 射线管组件应标明其固有过滤附加过滤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5.7.3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在正常便用中,能够拆卸的且与本标准要求相关的所有部件均应给出清晰易辨的标记,并在随机文件中有相应说明5.7.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a)X 射线管组件的固有过滤;b)X 射线源组件的过滤;c)过滤片的特性;d)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e)在各种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情况;f)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距离;g)加载条件;h)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i)位于有用线束中各部件对 X 射线束的衰减当量;8j)适合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人员在正常使用中有效防护杂散辐射的措施。

      5.7.5 携带式 X 射线机随机文件中应明确指出该机不宜做常规透视用5.7.6 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应用的 X 射线机,应在随机文件中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必须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6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6.1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邻室及周围场所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可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6.2 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新建 X 射线机房,单管头 200mAX 射线机机房应不小于 24m2,双管头的宜不小于 36m2牙科 X 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6.3 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 2mm 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壁应有 1mm 血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 1mm 铅当量的防护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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