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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角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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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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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角度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但在实行中遇到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中产生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成因;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已经完成了生存型社会到温饱型社会的转型,并逐步向健康型社会发展以前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巨大的人口压力,使我国长期受食物短缺的困扰,基本温饱都难以保证,人们不可能去关注好不容易吃到嘴里的东西是否“安全”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己使食物等生活必需品有了一定的积累,人们在吃饱之后,进而要求吃得好和吃得放心,这种诉求同政府部门的管理、生产者的能力以及我国尚不发达的经济生产水平发生了强烈冲突这就造成了近年来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1999年云南曲靖地区会泽甲醇严重超标的散装白酒事件192人中毒、35人死亡;2004年广州假酒事件, 50余人中毒、9人死亡2004年4月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更是导致了171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其中134人死亡。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成为了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严重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4年我国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达76.2亿美元,约占我国全部出口食品农产品的33%2004年5月12日,日本农林水产省以从我国进口的鸡肉中检出禽流感病毒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日本政府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关于食品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必将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直接涉及7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和6000余家农产品出口企业,1500~2000万从业人员  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粮食蔬菜种植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动物养殖中大量使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残留在动物体内2、食品生产加工水平还处于较低阶段目前我国食品原料主要的供应者还是分散经营的农民,食品初级生产加工企业还以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为主体而且,种植业、养殖业、餐饮业、农产品初加工从业人员的主体还是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的农民和农民工,对其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还未全面展开。

      3、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未能起到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依据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很多,但缺乏系统性,末能形成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这一现状就导致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缺乏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使标准的覆盖面不均衡,重点也不突出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而且相关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距很大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国家标准的总体采标率为43.5%,实际上真正采标的只有24% (3)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规划.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涉及到农业、卫生、质检、环保、经贸和工商等多部门, 多部门制定管理导致标准管理的重复和空白,标准内容重复和矛盾  4.《食品安全法》虽已实施,但在实行中碰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面对一些“问题”食品,只能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这等于把控制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老百姓自己承担,而老百姓并不是具有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危害应如何识别、如何防范都没有明确的判断  二是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食品安全法》即使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百分之百的通过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等等,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比较缺失  三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现实是,我国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更何况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四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

      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存问题的的对策和建议  1、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2、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性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

      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同时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  3.加强政府对食品行业的行政监管,并逐步建立食品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现状是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政府的食品安全公共管理职能,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即在已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尽量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并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4.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化工作体系,提高技术检测能力标准化工作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全球食品市场竞争的技术依托和目前我国食品生产规模化和走向国际市场的瓶颈之一我国应该在全面理清现有食品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国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要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标准状况和发展趋势,逐步弥补空白点,加快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提高对国际通行标准的采标率同时加强食品标准的贯彻、推广工作,强化产品检测与技术监督,严厉打击违规生产,消灭“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  同时,也可以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冲突解决机构对于行政监管中、司法审判中的标准冲突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提请裁决,该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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