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doc
12页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购买优质资产,在众多收购方式中出 现频率最高的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而后直接通过子公司以现金交易完成对标 的企业的收购然而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日益严格,资金出境受到限制较多,境 内公司难以将境内资金直接拨给境外公司使用与此同时,由于境外设立的子 公司无经营实质、无业绩、无资质、在银行没有授信能力,也无法获得境外银 行较大额度的授信支持2014年5月 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 [2014]29 号,以下简称 “29号文”),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 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 相关的行政审批,使得 “内保外贷 ”较以前易于实现,从而企业在设计海外并购 方案时,多了一种选择的方向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 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 程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 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但是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会向境 内银行(担保人)提出保函项下索赔根据保函开立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境 内银行必须 “见索即付 ”,无条件付款,随后再向境内企业(反担保人)进行追 索这个赔付的过程即形成了境内资金的流出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 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 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 实际的资金出境,外管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序号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 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 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 11996-10-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 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 根据该实施细则第 47 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 21997-12-1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 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 32004-6-2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管理办法》了修改: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42010-07-30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问题的通知》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 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为我国的跨境担保管理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大幅简化了流程( 29 号文之 前,跨境担保管理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52014-5-12 规定》(汇发 [2014]29号)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物四个主体的所在地可分为 16 种 情况), 29 号文出台后重点管理跨境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对外债权或对 外债务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业务类型,除此之外的要么属于其他形式跨 境担保,要么不属于跨境担保范畴《关于全口径跨境融62017-1-13 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 原先的 100%调整至 20%,“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 20%纳入跨境融 资 [2017]9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72017-1-26 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 [2017]3 号)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
明确允许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境内,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 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 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014年出台的 29 号文为我国的跨境担保管理做出了重大 的改革,大幅简化了流程 2014年 29 号文中关于内保外贷的相关改革简单列举 如下:一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额度管理不再每年为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 额指标进行总量控制二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办理内保外贷也不需 要再事前获得外管的审批,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担保人为银行的,直接由银 行向外管的系统报送信息;担保人为非银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在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办理签约登记,外管进行程序性审核三是取消了担保履约 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 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四是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 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017年 1 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 《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7]9 号,以下 简称“9号文”)中,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原先的 100%调整至 20%。
随后,《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 的通知》(汇发 [2017]3 号),通过发文形式明确允许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 境内这些规定都将会对内保外贷业务带来较多正面影响,随着跨境担保流程的 简化,内保外贷额度的放大,再加上回流限制的放开,无论是对于跨境交易架 构的设计还是企业境外发债来讲都是较为有利的政策变化三、内保外贷要点分析1、内保外贷的优势( 1)跨境的 “增信”从内保外贷的初衷来看,内保外贷可以帮助国内企业 “走出去 ”,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使其境外分公司获得海外融资因境 外新设公司在成立之初,业务还未开展,现金流不足,难以从国外银行获得融 资,此时境内母公司的流动性支持就显得很重要了而境内中资企业的主要合 作银行一般又都在国内,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在 “国内企业 -国内银行 -国外银行 -国外企业 ”之间建立信用链条,最终达到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 支持的目的2)实现资金或者资产的 间接出境”在ODI受阻,有钱出不去的情况 下,国内企业用国内的资产或者存款在银行获得授信,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保函 至境外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资金输送给境外企业,以此达到间接出境的目的。
3)内保外贷因贷款主体在境外,对境内银行来讲仅仅是一笔表外的或有 负债,还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境内贷款规模,贷款用途等问题对企业来讲, 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使得跨境担保也经常被用于跨市场的资金套利 业务通过银行保函,从海外获得低成本的融资4)内保外贷的前置审批程序较少,更容易获批需要注意的是 29 号文里明确规定了:“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 (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 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2、稳定的海外收入来源是关键即使ODI审批获得了通过,监管方面目前也并不鼓励银行办理与 ODI项目挂钩的内保外贷业务,因为这种专门为了资金出境而设立的 SPV在境外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在境外贷款到期后容易发生通过保函履约的形式将境内 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况,即境内企业的保证金最终被用于银行对外支付赔款,间 接出境到最后变成了通过保函履约直接出境因此,现阶段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尤其要关注境外企业的第一还款来 源,重点关注履约倾向性银行展业尽职调查的时候,需要从主体资格合法 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多个维 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
29 号文相关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 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 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 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3、办理银行内保外贷相关材料(1)反担保人(境内公司)须向担保人(境内银行)提供以下资料:① 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② 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③ 反担保意向函;④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⑤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借款人(境外公司)须向担保人(境内银行)提供以下资料:① 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② 借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③ 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 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④ 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⑤ 借款及担保 xx;⑥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会向境内银 行(担保人)提出保函项下索赔 1)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境内银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 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 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反担保人可凭 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2)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 外债权相关信息 3)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或反担保人)、银行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 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 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银行可自行代债务 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5、保函履约的处罚由于利益驱动及现实的客观困难,造成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内保外 贷项下银行保函履约的情况那么已报送外管系统或者已办理担保登记的内保 外贷业务一旦发生履约,即使是银行的保函资金赔付,同样属于资本项下的资 金流出,对此监管部门是需要严格管理的监管方面有很多手段可以对内保外 贷进行管理 1)对银行扣分或降级通过设立指标对银行进行考核和评级是最简单有效方法,银行如果未合规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或者内保外贷履约过多,都将被外管扣分甚至降级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6 年)》中可以 看到,有两项与内保外贷相关的指标,对外担保合规性考核以及对外担保履约 率考核。
业务合规( 30分) -资本项目( 8分) -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 2 分),风险性考核指标 10分-资本项目 5 分-对外担保履约率 2分( 2)通过内保外贷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总量控制在 2014 年以前,外管通过向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来进行总量 控制 2014年 29号文取消了该指标,但此后人行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新规中又重 新强调了内保外贷额度的概念,根据2017年 1月的全口径新规,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需要按 20%占用自身 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根据 9 号文新规要求,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的全口径融资额度为一级资本 的0.8 倍,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额度以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为限,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额度为运营资本的 0.8 倍3)履约后,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要进行对外债权登记根据 29 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履约后,成为实际境外债权人的担保人或者 反担保人(也就是境内企业)需至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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