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13页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 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 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 ,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 活动.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 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 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其中自 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 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 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 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 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 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 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 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 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 ,确保客户信用信 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 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 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 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 ;信息 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 (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第六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牵头部门的主要职 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我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 法;(二)参与我行征信系统建设业务规划、需求制定和推广 应用等工作;(三)组织我行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对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及整改;(四)负责我行征信相关的检查考核与培训宣传工作;(五)牵头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上报我行上一年度开展 征信业务情况;(六)负责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我行用 户的申请、启用、变更等维护管理工作;(七)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管理要求.第七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一)贯彻落实我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及本条线业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要求;(二)负责本条线客户信用信息的质量,确保业务源系统 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本条线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进行 自查、清理及整改;遇可能引发客户信用信息异常的重大事 项,及时通知牵头部门;(三)负责本条线对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使用,对本条线 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及整改;遇 可能影响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牵头部 门;(四)负责本条线客户征信相关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 本条线客户的征信异议解决方式提供业务认定意见;(五)负责我行征信异议处理工作;(六)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检查考核与培训宣传工作。
第八条 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手 段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清理、整改;(二)完成征信系统的开发、测试、投产等工作;(三)负责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我行征信异议处理工作;(四)负责向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 行数据第九条 各行部(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各行部(中心)信贷部门负责将客户基本信息、 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我 行信贷管理系统.(二)根据客户申请 ,各行部(中心) 信贷部门信贷人 员可登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信息并报送, 但信贷人员须持有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证,并具有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权限.各行部(中心)对本部门和本机构 用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第三章 企业征信查询管理第十条 我行仅受理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及授信担保 业务的企业客户的征信查询申请第十一条 我行企业征信查询及使用的用途为:审核企 业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保函等授信申请;审核企 业授信担保资格;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的贷后风险管理即信 用报告的查询使用应贯穿整个信贷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审批时,必须查验 借款人贷款卡,不得向无贷款卡或贷款卡状态为非正常的借 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同时对贷款卡时效性予以关注,提醒借 款人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贷款卡年审工作第十三条 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贷后管理等授信审查、管理等相关环节均须查询客户征信记 录,信用报告须作为授信审查各环节的必备审查材料上报第十四条 企业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 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必须填写《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 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我行方 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打印归档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证明书》原件(附件2),再填写《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我行方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打印归 档第十六条 各行部(中心)必须将我行操作人员查询企 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在《曲靖市商业银行企业征信查询登记 本》(附件 3)上进行登记。
《曲靖市商业银行企业征信查询登 记本》以年为单位装订为册第四章 个人征信查询管理第十七条 我行仅受理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及授信担 保业务的个人客户的征信查询申请第十八条 我行个人征信查询及使用的用途为:审核 个人贷款授信申请;审核个人担保资格;审核贷记卡、准贷 记卡申请 ;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的贷后风险管理 ;根据业务需 要,审核借款及担保关联自然人信用状况 ;根据业务需要, 审核我行授信企业客户或企业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即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应贯 穿整个信贷流程管理.第十九条 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贷后管理等授信审查、管理等相关环节查询客户征信记录 , 信用报告须作为授信审查各环节的必备审查材料上报.第二十条 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不得受理委托第三人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第二十一条 个人客户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 ,我行 应与其约定用途,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第二十二条 个人客户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必须 填写《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件 4),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行方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 查询并打印归档.第二十三条 各行部(中心)必须将我行操作人员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在《曲靖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登记 本》(附件 5)上进行登记。
《曲靖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查询 登记本》以年为单位装订为册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使用第二十四条 按照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 制,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行所有借款人、保证人基本信 息及其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信贷交易信息第二十五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 担保人信用信息,应当事前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对全行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 ,由科 技信息部从信贷系统中提取,并由专人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 按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七条 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不准确时,各行部(中心)信贷人员应当在发现问题起2个 工作日内进行修正,并由报送人员重新报送更正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 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和反馈数据由报送人员集中保管,并对数 据的完整性负责;各行部(中心)信贷人员保证其录入信贷 系统数据资料与客户提供的一致,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第二十九条 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报送,我行必须事先 告知个人客户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 不良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我行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查询和使用客户的信用报告, 为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 .同时,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泄露客户信用报告,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我行通过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需缴纳相关费用,各行部(中心) 应避免无效查询、重复计费第三十二条 各行部(中心)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将征 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与我行发生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查询的相关资料作为授信业务的一部分与授信资料一起 归档管理查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企业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 书》、《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或 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四条 对于查询信用报告后,我行未进行授信的 客户,经办机构应专夹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企业(个 人)借款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效贷款卡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 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五条 档案资料必须由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任 何人不得随意调阅客户信用信息资料,因故确需调阅的,档 案管理员应作登记并记录调阅原因。
第三十六条 我行未授信客户相关信用信息档案资料 的保管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可进行统一销毁.第七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七条 当客户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 在错误时,可以向我行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八条 异议处理是指我行对客户的异议申请进 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解决情况通知客户的过程异议处 理流程包括异议受理、异议核查回复、异议解决三个阶段一)异议受理各行部(中心)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 请时,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与客户共同填写《个人征 信异议申请表》(附件 6)、《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 7) 及《征信异议处理流程表》(附件 8)上报总行征信管理部门 处理.同时对客户进行有效疏导,化解矛盾二)异议检查回复、解决总行征信管理部门收到异 议申请后,及时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就相关信息作出异 议标注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填写《征 信异议处理流程表》 ,非技术性问题由受理行部 (中心)进入 信贷系统更正客户提出的异议信息 ,技术性问题交由科技信 息部处理,处理完毕后,受理行部(中心)填写《个人征信 异议回复函》(附件 9)、《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附件 10)回复客户;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通知受理行部(中心)填写《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 9)、 《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 10)回复客户。
经核查确有 错误、遗漏的,但我行不能处理的,在标注中注明 ,及时与 人民银行联系解决,同时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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