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doc
7页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 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 【作 者】张希坡 【作者简介】张希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后,南京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献八十多年来,已有许多学者对该约法的性质、特点、内容评述及其历史意义,写过不少论著关于该约法的起草经过及其起草人员的争议,也有人作过专门论述,本文对以上问题,不再涉及主要侧重对该约法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种种歧异讹误,力求尽快澄清,以恢复其条文的原貌 一、问题的提出据查该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社会上全文翻印该约法的书籍,不下几十种可是只要仔细观察一下这些翻印文本,便会发现大多数翻印本在文字上歧异纷纭如果不查找具有权威性的原始文本核实,一时却是真假难辨,无所适从,例如:(1)第14条,有的印作“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有的在“兵”字之后,却没有“役”字到底原文有没有“役”字呢?绝不能凭空猜断,任意增删2)有几个条文印有“临时政府”或“临时大总统”,有些版本却没有“临时”二字究竟哪个对呢?(3)有的条文印作“参议院参议员”,有的印成“参议院议员”,也不知孰是孰非。
4)特别是该约法有5处涉及到10个分数,如实行弹劾或修改约法时规定了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的比例有的版本在标明该分数时,带有“之”字,如“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有的则没有“之”字,如“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原文到底如何规定的?也需要作出有根有据的回答此类问题还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详见第二部分)最近结合科研需要,查阅了全文翻印《临时约法》的有关报刊书籍,共23种,对每种版本的正误,作了必要的核查从中发现具有权威性的原始版本有两种:一是《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民国元年3月11日出版,临时政府公报局编辑,印铸局工厂印刷,第二函第五本第35号第1—9页,全文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是《参议院议事录》和《参议院议决案汇编》,1912年1月至4月,南京参议院编印,北京大学出版社复印本,1989年10月出版,甲部一册“法制案”第25—31页,全文刊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上两种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原始版本两者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不同点,只有第24条,前者在编排上,将第二款另起一行,后者则是连排的此外,还有两种版本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一是《》(八),中国史学会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7月版,第30—36页。
原注出处为《临时政府公报》经核对与《临时政府公报》一字不差二是《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7月版,第219—224页原注也是出自《临时政府公报》除第14条在“兵”字之后,加一带< >号的“<役>”字外,其余皆与《临时政府公报》相同依照前两种具有权威性的原始版本为标准,核查了就近能够找到的流传多年的19种翻印《临时约法》的书籍报刊,发现每本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文字上的错误有的错几个字,有的错十多字,有的错几十字,综观解放后翻印的文本,多是来源于解放前出版的各种论著附录及史料选编一般是前人出错,后人照抄,并有新的错抄或错排如此以讹传讹,因循往复,至今仍在海峡两岸和国内外广泛流传许多论著也在继续引用这些有讹误的条文 二、各种翻印文本中的主要错误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真相,现将已经查阅的19种书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来进行商榷其中包括解放前出版或在台北出版的5种,解放后在大陆出版的14种解放前出版或在台北出版者有:上海《民立报》,1912年3月11日第二版,全文刊载《临时约法》共有错误8处,涉及10个字,计漏掉6字,多出1字,错字3个《中国宪法史》陈茹玄著,1922年9月初版,1947年7月增订版。
后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4辑”,文海出版社印行,附录1—6页共有错误3处,涉及7个字,计漏掉6字,多出1字《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吴宗慈编,1923年11月编著后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编第38辑379号”共有错误8处,涉及10个字,计漏掉6字,多出1字,错字3个《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张耀曾、岑德彰1933年5月编著后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803号”,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8页共有错误13处,涉及19个字,计漏掉14字,多出2字,错字3个《宪法辞典》谢瑞智博士编著,台北文笙书店1979年6月出版,第347—350页附录共有错误14处,涉及15个字,计漏掉9字,多出2字,错字4个解放后在大陆全文翻印《临时约法》者,除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1954年编印的《宪法参考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4年出版的《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之外,多为各政法院校编印的中国宪法参考资料选编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每本书的具体讹误,恕不一一列举,以下仅作综合性的分析。
《临时约法》共计56条该19种书刊翻印文本的错误覆盖面有34条,占60%其中三本以上出现共同错误者,有以下17处:1.第6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漏掉“各项”二字者,有6本2.第12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漏掉“之”字者,有7本3.第14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在“兵”字后多加一“役”字者,有11本《临时约法》第14条草案中,就没有“役”字据《参议院议事录》记载,当1912年2月17日逐条审议时,对第14条的原文,无人提出异议,最后通过“议决原文”经查阅《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临时政府公报》、《民立报》及南京第二档案馆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抄本等早期版本,第14条皆无“役”字因而足以证实其原文就是“有服兵之义务”无疑现在凡加有“役”字者,都与原文不符关于这一条文,在中国近代宪法文献的表述方法上,有以下演进过程,据查1908年(光绪34年)《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按照法律所规定有……当兵之义务”到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则改为“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以后袁记约法和曹锟宪法,都定为“有服兵役之义务”可见,《临时约法》对本条的表述,正处在由“当兵之义务”,向“服兵役之义务”的过渡阶段,故定为“有服兵之义务”。
笔者认为《孙中山全集》在“兵”字之后加一带标记的“<役>”字,表明该书编者疑为脱字,又不宜改动原文,故以标记说明这种做法既是认真的,又是严肃的可是大多数翻印本在行文中不加注释而自行改为“有服兵役之义务”,则是缺乏根据的4.第15条,“得依法律限制之”,将“依”错印为“以”者,有9本5.第17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在“地方”之后多加一“所”字者,有12本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原貌 条文 应当 恢复6.第19条第4款,“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将“募集”误为“募积”,或将“负担”误为“担负”者,有3本7.第19条第9款,“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将“员”错为“院”者,有12本8.第19条第10款“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漏掉“临时”二字者,有8本9.第21条“出席参议员”,将“员”错为“院”者,有3本10.第24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漏掉“由参议员”4字者,有9本11.第25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错印成“参议院议员”者,有13本12.第26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漏掉后一“参”字者,有14本。
13.第34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将“任免”误为“任命”,“须得”误为“须由”或“须有”者,有3本14.第43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漏掉“部”字者,有16本15.第47条“临时大总统……”,漏掉“临时”二字者,有10本16.第55条,有两处规定“参议员……”,漏掉两个“参”字或一个“参”字者,共有14本17.错误最多的是关于分数的表述在10个分数多加“之”字者,均在10本以上即第19条第11款“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加两个或一个“之”字者,有12本第19条第12款“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多加两个或一个“之”字者,有13本第23条“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加多一个“之”字者,有10本第29条,“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多加两个或一个“之”字,甚至有的多加三个“之”字者,共有11本第55条规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多三个“之”字者,有10本据考察中国近代宪法性文献关于分数表述方法,大体上经历以下演变过程:1911年10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都有“之”字,如第1条“三分之一”,第12条“三分之二”。
1912年8月10日《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采取混合用法有的有“之”字,如第6条“三分之一”有的没有“之”字,如第7条“三分二以上”,第21条“四分三以上”,1913年10月5日《大总统选举法》又一律没有“之”,如第2条“三分二以上”或“四分三”以后《天坛宪草》和曹锟宪法都采用混合用法但须肯定一点,《临时约法》中的所有分数,一律没有“之”字,无论《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临时政府公报》、南京第二档案馆馆藏抄本以及上海《民立报》等早期版本,都是如此凡印有“之”字者,全是后来翻印者自行增加的此外,还有少数翻印本将“出席”误为“到席”,“去职”误为“失职”等等综上所述,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翻印历史文献不要为图省事轻信二三手材料,应尽可能查找原始文献,并要互相校正出可信的版本否则会产生以讹传讹以假乱真的弊端2)对历史文献中的某些文字,如怀疑有误,应以注解或标记说明其疑点,供读者进一步研究不宜任意增删改动,使人难辨真伪3)翻印史料应注明其直接来源,以便人们查考如不注明出处或注得不真实,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上个人意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海峡两岸和国内外学者赐教本文写完后,自己感到似有吹毛求疵、咬文嚼字之嫌。
但仔细想来,只要能够引起世人的关注,对澄清问题有所补益,不使这一重要文献再以混乱的面目流传到下个世纪去,就算达到目的同时这也是符合经典作家教导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指出:“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实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因为很明显,在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地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8页) 三、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本来面目为了便于读者核查,现将大总统令和《临时约法》的原文,重印如下,并作简要说明:(一)约法文本是以《临时政府公报》正式公布者为基础,并参照早期版本互相校对二)该约法原文没有断句和标点目前流传的标点方法也很混乱此处采用中华书局《孙中山全集》的断句方法及标点符号大总统公布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①]兹准参议院咨送议决临时约法前来,合行公布 孙文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第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