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业营改增老协议.docx
12页建筑业营改增老协议 篇一: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xx按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方面实施,大约是建筑企业2021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怎样衔接?怎么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xx整理了著名税务教授肖太寿博士的相关解读,供企业参考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实施的标准是什么? 标准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根据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署的建筑施工协议,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后来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第二个标准是以协议为准5月1后来签署施工协议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以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协议,包含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后来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需明白的六种情况: o 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后来才支付材料款而取得了供给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购置的办公用具、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它存量资产,但未取得发票,5月1后来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后来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后来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 5月1日前已经完工和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以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根据老政策实施,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实施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个?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 5月1后来,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需要分开采购,分开核实,分开决算5月1后来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项目进行抵扣篇二:有关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和过渡性政策要求 有关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和过渡性政策要求 的提议的汇报 依据调查研究,并经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21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有关的汇报》汇报的关键内容以下: 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中部分长久性政策要求的提议 (一)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 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要求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过,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个形式,其中,按法人等级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企业或总企业等总机构,有分企业、专业企业、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负担工程项目标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实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负担单位,全部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因此,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降低歧义,且便于了解和操作,我们提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中应深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个“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在实际实施中,补充了“依据协议条款征收营业税”的要求: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如协议明确要求付款(包含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协议要求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协议未明确要求付款日期的,或是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这种双重标准同时存在,给交缴双方留下了各自的自由裁量权首先,部分建筑企业不得不提前交税、贷款交税,严重影响企业利益和发展;其次,部分建筑企业又能够坦然的欠缴税金,影响国家税金足额按时入库 建筑业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和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计征方法,决定了“没有销项税,就无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所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同时吸收营业税时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经验教训,我们提议,应该而且必需革除缴纳营业税时有关“按协议要求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收讫加工制造建筑产品、提供建筑劳务的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其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操作上“以票(销项税)控税,按票(销项税)纳税” 和征收营业税相比较,这么要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有利条件之一,是因为税控机的普遍应用,为“以票(销项税)控税、按票(销项税)纳税”提供了技术手段上的保障另外,因为营改增的普遍实施,发包单位(甲方)为了自己的进项税抵扣,按时索要发票是必定的,会遏制建筑业企业企图“晚开发票、延迟交税”的行为 (三)有关在法规要求范围内延长建筑业纳税期的问题 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后,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增值税暂 行条例要求,“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根据固定时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依据建筑业的产品和生产特点,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中国建筑业的纳税期普遍要求为1个月营改增后,依据建筑业的特点,考虑深入支持建筑业的发展,缓解11%增值税率可能增加企业税负的实际情况,我们提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范围内,合适延长建筑业的纳税期限,全国统一要求为“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和交税方法问题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同时也是从“地方保税源、企业揽任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筑业普遍是在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取得完税证实后,再提交给法人单位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由企业法人在其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统一结清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1、固定业户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同意,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实的,应该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建筑业企业含有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双重特点,产品固定,生产流动,总机构所在地基础不变,项目所在地常常改变总结交纳营业税的历史经验教训,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并参考对已经试点行业、企业的相关政策要求,我们提议,建筑业在纳税期内交纳增值税,采取“单位法人向其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交、和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清缴相结合”的方法预交百分比为开票额的 1.5%;最高不超出2% (五)有关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税负问题 据建筑业的全行业平均估算,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标中间投入当中,占比超出15%商品混凝土税率的高低,和能否取得进项税发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扣除问题,对建筑业税负影响极大 今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21]57号文件,要求从7月1日开始,将商品混凝土原来的6%简易计征率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使原来就极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混凝土进项税抵扣问题,又增添了再次降低税率问题,深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负担 理论上说,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某首先的发展,其支出应该是由国家负担,不应该转嫁给和其相关的其它企业而在行业内自行消化。
为此,我们要求,作为建筑业关键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其增值税简易征收所带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应该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中作出明确要求我们认为,即使要求商品混凝土销售方必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但其扣除进项税的百分比(3%)也很低,难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公平的进项税扣除所以,我们提议,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购进发票额为计算依据,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额,进行纳税扣除 (六)有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沙石等地方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普遍比较分散,且有些工程项目所处地域偏僻,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和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 料,多数是就地取材,当地采购;采购时所面正确供给商,通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或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纳税抵扣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客观现象 参考财税[2021]38号文《有关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措施的通知》,我们提议,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以购进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的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七)有关甲方供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甲方供料是建筑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发包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但不提供进项税发票,施工单位无法进行纳税抵扣”的一个经济协议关系这类客观存在的市场经济协议关系,以后不论怎样加强市场管理,全部极难完全消失在营业税的情况下,它对企业税负并不产生影响但营改增以后,因取得不了进项税发票而必定增加建筑企业税负为了让建筑企业能享受到公平的纳税环境,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措施中,应该对(仅仅对)甲乙双方经济协议中明确的这类甲方供料问题做出要求我们提议,对甲乙双方经济协议中明确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材料、且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许以甲方向乙方转入的供料款额为准,从建筑施工企业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中给予扣除 二、对建筑业营改增短期过渡性政策要求的提议 (一)有关区分新老协议工程,分别纳税问题 建筑业不论在哪个时点上进行营改增,普遍全部会有一大批老的协议工程存在据估算,平均约占整年协议工程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协议工程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完工已经结算的老协议工程这种形式的老协议工程,在企业账面上,多数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