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政策.doc
6页8.1我国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政策风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政策是推动风电发展的根本动力,对此可再生能源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做出了确定1)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完成修订,2010年4月1施行其中规定: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状况,依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依据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其次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依据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其次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2) 政府规章规定 ①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2006年1月5日颁布并实施规定如下: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状况,依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依据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详细方法另行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方法》,发改价格(2006)7号,2006年1月4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干脆购电的大用户)收取。
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短暂免收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运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方法》,特急 发改价格〔2007〕44号 2007年1月11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通知》规定,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4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kW.h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依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同时规定,接着实行风电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8.1.2.财政支持政策 财政支持是对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的资金管理保障制度,以及对技术研发、技术进步、试验示范等产业发展供应经济帮助的重要手段对此,法律和财政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1)法律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完成修订,2010年4月1施行其中规定: 其次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支配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本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政府规章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08]476号,2008年8月11日其中规定:为支持风电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加快风电产业发展,财政部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风电设备产业化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MW级风电机组,按600元/kW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并重点向关键零部件中的薄弱环节倾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8.1.3.税收实惠政策 税收实惠政策是在价格及费用分摊和财政支持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扶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政府规章两个方面得以体现1)法律规定主要有《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完成修订,2010年4月1施行其中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支配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其次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书目的项目赐予税收实惠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相关规定如下:其次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须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府规章规定① 其中主要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书目》,发改能源(2005)2517号,2005年11月29日颁布并实施《指导书目》中列举了风力发电项目以及风电设备制造项目《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2001年12月1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即17%削减到8.5%)(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发布其中规定:进口单机功率不小于1.5MW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机功率不大于3MW的风电机组整机,正常纳税。
8.1.4.风电并网政策风电并网政策是风电产业发展的基础,为此法律和政府规章都有明确的规定1)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完成修订,2010年4月1施行其中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详细方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协作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平安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实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供应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2) 政府规章规定①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2006年1月5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依据规划要求,主动开展电网设计和探讨论证工作,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须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干脆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意节约用地,满意环保、平安等要求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仔细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打算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方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并实施。
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帮助、协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状况实施监管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依据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运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状况实施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平安性评价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