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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百问百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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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百问百答》作者:陈明哲 律师 来源:维权3651、何为合同?  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为合同法所调整,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与协议的关系?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与协议内含相同狭义的合同仅指平等主体之间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而协议的应用范围较狭义的合同广泛的多,其包括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法律性文件,此时协议与狭义的合同达成同一,也包括非属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如劳动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等3、合同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什么?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何为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不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同样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主要为:(1) 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并无高低之分,优劣之别;(2)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各方不得有只享权利不承担义务;(3) 合同各方的合同权益均同等的受法律保护5、何为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即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法所称的自愿是指订立与否自愿;相对方为谁自愿;合同内容自愿等等,合同各方对此享有充分的权利6、何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之时要本着公平原则来划分权利义务,享受相关权利的就要承担相当的义务,承担相当义务的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义务应是大体公平的,不得有失偏颇7、何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系指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终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讲求诚信对此合同法第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可以说明的一点是,这个原则的外延还是相当宽泛的,泛指为人们行事的所遵循的一项社会道德规范8、何为合同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在其他法律文献中也被称之为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并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国家有权进行干涉9、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为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0、合同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每一个公司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1、民事行为力能力是如何进行分类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可以自己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仅具有参与其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系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2、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对于合同的形式做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合同的一般内容为何?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4、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指什么?所谓合同的标的,即指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为(1)有形财产如家用电品、汽车等等;(2)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等;(3)劳务,如运输行为、保管行为等等;(4)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所生产出来的有形物或无形物等等15、何为合同的示范文本?鉴于合同的反复使用,有关机构制定出了合同示范文本,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来进行选用合同的示范文本并不是一乘不变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进行增减及必要的修改16、何为合同的订立方式?依我国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方式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这一制度是在合同法颁布后再有的说法,此前并无上述概念17、何为要约?其构成要件为何?依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一概念在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之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之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8、何为要约邀请?依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19、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要约对于要约人及受要约人来讲是有一定的效力的,那么其效力从何时起算呢?我国合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0、什么叫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采用合理方式而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被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方可有效,合同法第十六条对此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1、要约的撤销是指什么?要约的撤销是指一项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必要的方式使该项要约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版权法规定了要约撤销的内容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2、要约要何种情况下不得撤销?一项要约已经达到受要约人处,可被要约人有意接受此要约的话,一般会因此而采取相应的准备如果每个要约人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随意的撤销要约,势必给受要约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以限制要约人的不良撤销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可撤销要约的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3、要约的失效为何?要约一经发民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其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4、何为承诺,其构成条件是什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其构成的条件为:(1)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2) 承诺必需向要约人发出;(3)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要一致;(4) 承诺要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25、承诺通过何种方式来作出?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表明可以用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承诺不仅可以是通知的方式,还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或根据交易的习惯来确定26、承诺的期限是什么?一份合同的成立,通常是以承诺的生效时起算的那么承诺应在何时做出呢?是不是没有任何限期的呢?回答是否定的,其原因主要在于保证交易的快捷及交易行为的稳定与安全来考虑的为此,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7、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承诺期限呢?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8、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在何时成立呢?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那么承诺又于何时生效呢?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有关承诺生效的规定是采用的到达主义,这比西方一些国家的发送主义是明显区别的该条还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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