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土壤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doc

21页
  • 卖家[上传人]:庄**
  • 文档编号:190662277
  • 上传时间:2021-08-12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9KB
  • / 2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土壤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 土壤资源作为农业生产的根本,其永续利用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迫切需要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而美国作为环境立法的先进国家,其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有许多成功之处可供学习根据不同的需求,美国的土壤保护通过不同的法案来规制,其中最重要的两部立法是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theresourceconservationrecoveryact,以下简称rcra)和1980年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the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又称超级基金法,以下简称cercla) 一、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 (一)立法背景rcra是之前固体废物处理法的修正案,是对危险废弃物处理问题日益严重作出的回应该部法律立足于长远,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污染,核心条款是对固体废物的清理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和清理因为废物处理的过程也可能涉及水或者空气的保护,因此它不仅涉及土壤的保护,但对废物的处理主要以土地为载体,包括地表处理(如堆置于地面)或地下处理(如地下掩埋或深井注射等),因此废物处理对于土壤质量的威胁日益凸显,该部法律对于土壤保护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鼓励减少废物产生和循环利用,降低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威胁,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rcra的大部分条文都旨在设计一个管理计划来规范废物的产生、加工、储存和处理的全过程从法律的主要条文来看,该部法律主要为了达到以下四个基本的立法目的: 1.确立所管辖的废物种类及其定义 2.在美国环境法上第一次建立了一套追踪系统,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 3.建立废物从诞生到最终清理的操作标准 4.建立垃圾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的强制性规定这一“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是通过对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生产者、运输者以及处理、储存、处置设施(treatment,storage,anddisposalfacilities,以下简称tsd设施)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施以法律上的控制要求来实现的 (二)调整对象(规制的废物)rcra将废物从整体上分为固体废物和固体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垃圾、液体物质、固体物质和由特定活动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包括由工业、商业、采矿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固态的、液态的、半固态的或气态的废物危险废物则由两种方式来进行界定:列举式和描述式。

      危险废物通常是指由于其数量、浓度、化学的、物理的或传染性等特征从而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以及处理、储存、运输或者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废物联邦环保署列举了部分危险废物,但全部予以列举并不现实因此,在列举之外,符合以下四个特征之一的废物也可以归入危险废物,即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立法对二者的规制完全不同,处理危险废物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固体废物的成本,因此,被规制一方会千方百计地避免将自己产生的废物归入危险废物的行列生产者为了逃避危险废物的监管,往往会采用稀释或改变废弃物的成分等措施意图避免将废弃物归入危险废物针对这一情况,环保署颁布了两个特殊的规则,对列举式危险废物适用两个规则,即“混合规则”和“提取规则”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如果与其他固体废物相混合,则其混合物仍属于危险废物;从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中提取出来的物质仍属于危险废物另外,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土地等介质也属于危险废物这些规则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规避法律的问题,也更好地体现了rcra对危险废物规制的严格性 (三)规制的主体rcra根据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不同的阶段,将被规制的主体分为生产者、运输者和tsd设施。

      其中,生产者和运输者的责任较小,而tsd设施责任较大尽管不同的主体责任有大小之分,但实践中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对各个主体的规制共同构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追踪系统,确保废物从产生之初即置于法律规定的管理与控制之下rcra设计的理想状态是从废物的产生到处理,每个环节都需要完整的记录,废物的所在地及现有状态随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1.生产者按照生产危险废物的数量,生产者可以分为几个等次:一是大量生产者,即每月生产1000公斤以上危险废物或每月生产1公斤以上的剧毒危险废物或每月生产100公斤以上的剧毒残渣或土壤;二是小量生产者,即每月生产1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危险废物;三是有条件豁免的小量生产者,即每月生产100公斤以下的危险废物或1公斤以下剧毒危险废物或每月生产100公斤以下的剧毒残渣或土壤环保署针对不同的生产者规定了有区别的义务,但所有生产者都应当正确标明其生产的危险废物而大量生产者和小量生产者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必须从环保署得到一个对应的识别号码,这一识别码允许环保署追踪生产者行为以保证危险废物已被正确处理;二是遵守危险废物联单制度;三是在交由他人运输、储存、处理或处置前,生产者应当正确处理危险废物,如生产者应当填写转运或tsd设施的名称并注明环保署登记的识别号码,表明该危险废物已经符合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并将该联单转交给下一环节;四是遵守记录保存及报告的规定,等等。

      生产者在自己的生产场所存放危险废物也有限制性要求:一是可以存放最高不超过55加仑的危险废物并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进行专业贮存;二是危险废物在运输之前,可以允许存储在符合标准的罐体、储存物或封闭的建筑物内不超过90天 2.运输者危险废物的运输非常昂贵,因为联邦和州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运输完全置于控制之下这种控制的核心机制就是联单制度,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追踪危险废物的行踪,如谁接管了危险废物,它将运往哪里,等等所有的运输者都应当取得所运输危险废物的id识别码,并附上由生产者填写的危险废物联单,并且要符合环保署和运输部对于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求,如合适的包装、标识、报告、记录保存等等 3.tsd设施tsd设施一般是指处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通常需要按照该法案的规定从环保署获得许可证rcra要求环保署建立一项综合的规则来规制tsd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关闭全过程这些具体规则包括通用规则和对特定tsd设施的特别要求1984年修正案增加了部分更为重要的规定,如禁止利用垃圾场处理液体;对地表堆积和垃圾填埋的最低技术标准;对已许可的tsd设施持续渗漏的纠正行为及对危险废物作为燃料的规定,等等。

      rcra对tsd设施的要求比对生产者和运输者更为严格因为许多超级基金场所就是原来的tsd设施,因此为了防止将来的清理成本,该法要求tsd设施在运作过程中和关闭后都不会造成污染1984年的修正案限制垃圾场接收废物,除非危险物质不会从废物中渗漏,并对利用土地进行危险废物处置进行规定,即原则上禁止垃圾场、储存池、土地处理系统及注射井处置危险废物,除非能够证明该设施符合严格的处置前的处理要求或者证明废物在此期间不会发生迁移另外,修正案增加了环保署可以要求tsd设施清理现在或者过去所在地的危险废物污染 (四)公民诉讼rcra对公民诉讼的规制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环境法律的特点,其在第7002条和第7003条规定了“任何人可针对任何人(包括政府)现在违反本法的行为提起诉讼”,“如果过去或现在的废物处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紧急的重大威胁,则任何人可针对任何人(包括政府)提起诉讼”在rcra规制下的公民诉讼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资格的扩大化原告资格是诉讼中法院必然要审查的内容大部分环境立法对公民诉讼都有特别的条文予以规定,明确载明了何种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公民诉讼一般情况下立法将公民诉讼都限定在一定领域内,并不是所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都可以提起公民诉讼,即针对特定的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才能提起公民诉讼。

      在水法或空气法等相关环境立法中,对于公民诉讼的限制性规定是比较常见的,即仅在立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特定原告可以提起公民诉讼但在rcra的公民诉讼中,根据法条第7002条和第7003条的规定,基本上任何人可以针对任何人提起诉讼,政府部门也不例外法律条文没有对原告的资格进行限制,法院除了依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对诉讼资格进行审查外,一般也不会在诉讼资格上限制起诉从这一点上来看,rcra对环境的保护更加彻底,也体现了立法对废物处理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理的特别关注从环境政策的角度来考量,这也是立法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作出的政策选择原告资格的扩大化体现了对危险废物处理的特别考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土壤污染的预防 2.潜在的被告类型rcra规定的公民诉讼的被告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如:违反许可证、排放标准、排放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人;过去或现在的固体废物生产者和运输者,以及固体废物处置、储存以及处理tsd设施过去或现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等等另外,美国联邦环保署如果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也有可能成为被告rcra允许公民起诉任何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紧急、重大危险的废物处理行为即使污染者达到了该法规定的所有条件,但在该条款下仍然负有责任。

      3.关于“紧急、重大危险”的特别规定1)基本规则与其他环境立法相比,rcra的公民诉讼中关于“紧急、重大危险”的规定显得尤为特殊所谓“紧急”意味着近期威胁,不一定会发生或立即造成伤害;所谓“重大”是指严重的伤害;“危险”是指潜在危险而非实际危险另外,在法条中还有“可能”这一修饰性用语,意味着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本条文会得到更为宽泛的解释实际上,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也确实印证了这一点2)相关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适用这一条文时,法院认为关于诉讼资格的要求(即原告遭受“实际上的损害”)与判断紧急的重大危险所要考虑的因素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在诉讼资格的审查上实际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即法院对该条的适用倾向于比较宽泛的解释进一步而言,法院仅要求该废弃物有较低水平的危险即可,甚至不需出示能够证明实际危险的证据原告不必证明无可辩驳或者是不容置疑的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了紧急的重大危险紧急”并不意味着立即发生,尽管这种危险现在存在,但其影响可能要等到经历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所谓“重大”的判定只要有一个合理的原因表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救济行动,有人会面临受到伤害的风险即可即使是造成危险的行动已经终止,但如果对于环境的损害没有彻底根除,这种危险仍然存在。

      例如,如果能够证明地下储油罐存在紧急的重大污染的危险,则可以通过公民诉讼得到针对储油罐的清理行为的支持对于证明重大危险的存在,原告并不需要对损害的风险进行定量化证明,因为法院认为“损害的风险涉及医学和科学的结论,并且这种结论依赖于科学知识的前沿性问题,而这样的确定性证据是不可能的”而关于“可能”的判定是相对宽泛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损害的现时性是核心的概念,将来的风险是不可能在案件中得到支持的这一概念要求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则会有一个合理的原因预测到损害危险的发生如果这一风险系推测性的或过于遥远、过于微小等,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关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紧急潜在损害的证明,州环保局的指令如果未被反驳,则其足以证明,而所有人的简单否认并不能对实质性事实构成影响尽管第7002条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条文,但受其规制的责任并不限于危险废物,如果普通的固体废物构成了危险,其主体相应地也要承担第700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体系化理解以及法院判决的进一步澄清,即使某一种固体废物不在rcra的c部分(即危险废物)规制之下,但只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了紧急的重大风险,也应当置于第7002条的规制之下。

      因此,rcra对紧急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