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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页[怎样遵守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教学论文】 第一篇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依据2022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22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笃定的基本原则,进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进展 全社会应当关怀和支持教育事业的进展 全社会应当敬重老师 第五条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加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本领。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抱负、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汲取人类文明进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务必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忙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进展、衔接融通,完竣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实行措施促进教育公正,推动教育均衡进展 国家支持、鼓舞和组织教育科学讨论,推广教育科学讨论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同学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动身,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实行措施,为少数民族同学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供应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进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赐予嘉奖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状况,接受监督 其次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育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订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掩盖城乡,特殊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供应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其次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连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连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其次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笃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其次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其次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必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其次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实行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本领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其次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其次十六条 国家制订教育进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省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加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其次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老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其次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其次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同学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庇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律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果及其他有关状况供应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然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笃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务必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当,其任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第四章 老师和其他教育工 第三十三条 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庇护老师的合法权益,改善老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 老师的工资酬劳、福利待遇,依照法律、律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老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经过考核、嘉奖、培育和培训,提高老师素养,加强老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帮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公平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供应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供应帮忙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连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供应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实行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规划支配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律例; (二)遵守同学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竣体育、卫生保健设施,庇护同学的身心健康其次篇教育法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新义务教育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孩子、全部学校、全部老师的基本权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我给大家共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盼望对大家有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依据2022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22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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