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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风险的保险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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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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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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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八章 风险的保险转移第一节 保险及其适用性一、保险的概念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是集合同类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其手段是集合大量同类风险单位;作用是损失的分摊;目的是补偿损失以确保经济生活安定体现两个方面的经济关系:(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2)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体现的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关系2、从法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反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它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经济单位通过参加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确定的小额支出代替经济中的不确定性二、保险产生的条件(要素 4 条)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这种风险事故具有偶然性,表现在:(1)风险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2)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发生的结果不确定特定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2、补偿损失,安定生活这是保险的目的对于具体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为主要功能,对整个保险业,以安定经济生活为最终目标3、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集合的方法有二种:(1)直接集合面临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建立互助团体,基本精神是“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形式如互助团体,相互保险 (2)间接集合:由第三方作为保险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4、保费负担,公平合理保费必须与所转移的风险相一致(商品交换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保险金额高,保费高;2(2)损失率高,保费高;(3)保费的计算,要将同类风险因素进行组合,因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风险三、保险的积极作用1、补偿风险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2、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3、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4、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四、保险的消极影响1、保险经营费用的发生即保险“组织费用”包括损失控制费用、损失理算费用、保单销售费用、税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用2、道德和心理风险增加由于参加了保险,有些人降低了谨慎程度,或者比以前更愿意冒险;或者故意造成损失或者增加损失发生的机会五、可保风险条件(保险的适用情形)它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法转移的风险特点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投机风险一般是无法保险的理由:(1)投机风险有获利的可能,使风险的预测变得困难2)投机风险有时表现为基本风险;(3)投机风险造成的损失有时并非意外4)投机风险事故的发生,对某人可能是损失,但对全社会而言,可能并无损失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如相互基金保险允许互助基金股份购买保险2、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1)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即被保险人不能控制2)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是指损失的可测性,它是指损失必须在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数额上都能够明确而可鉴定3、风险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小,从经济角度而言,采用风险留处理;太大,巨灾风险超出保险人承保能力4、大量独立同质风险单位存 “独立” “同质”含义见前3在现实中,可保条件是想对的,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再保、共保方式增加风险单位或使风险单位独立,使之满足这些条件而成为可保风险第二节 保险的购买一、 基本过程:1、选择保险险种;2、确定保险金额;3、议决投保程度;4、研究保险费率; 5、选择保险机构;6、推敲保险条款二、 选择保险险种需要考虑的问题1、 了解经济单位下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特征;2、 了解当前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3、 对于一些保险市场上没有的险种,而又确需转移,可以同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实现风险转移三、 确定保险金额(实际讲的是确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指的保障程度,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价值指保险对象(财产或人身)的实际经济价值,或者市场价值1、 财产保险原则上是以财产价值或风险的年度最大可能总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

      方式有:①、 定值方式:适用于在保险有效期内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或者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 ;②、不定值方式:保险合同只载明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③、重置价值方式 ,它是对火灾保险的一种发展,其价值有可能大于原价,因此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④、原值或原值加成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定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固定资产,以其明细卡为依据确定其原值;对于流动资产,可以用最近 12 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作为原值2、 人身保险:有两种方式:①、生命价值法;②、需要法:通常的需要有:丧葬费、债务、疾病与伤害的医疗、子女教育费、家属生活费、退休后的生活费、储蓄等对于企业关键人物的保险,按其重要程度确定保险4金额;因债权债务关系而需要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债务额度四、 议决投保程度议决投保程度,即安排部分保险1、购买保险的原因两方面,一是外部的强制力量;二是内部原因,主要是以经济单位的风险决策为基础,是若干风险处理手段的组合或者选择的结果2、部分保险的本质与分类:(1)本质是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2)部分保险三种方式: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先承担风险,超过部分由经济单位承担; 自负额保险:经济单位先自行承担一小部分风险损失,以保险人承担风险为主;限制损失保险(停止损失保险):以自保为主,自保与巨灾保险相结合.3、不足额保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保险:优点:(1)对于保险人而言,可以增强被保险人责任心,减少保险损失;(2)对被保险人而言,可以降低保险费。

      缺点:被保险人得不到十足的保障4、自负额分类:绝对免赔(固定式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起赔式免赔额) 、隐藏式免赔额等,其中前两种是最常见的5、部分保险的适用情形1)绝大多数风险都需要安排部分保险而不是全部保险,因为对于较小的风险安排风险自留能够节约保险费(2)经济单位的业务活动分散在不同地方,这时所有资产同时发生全损的概率非常小,经济单位没有必要将财产的全部价值进行投保3)经济单位已经积累了一笔较大的意外损失基金6、安排部分投保存在的困难(限制因素)(1)损失的实际自负额与预期的损失经验不同2)双方对于保险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五、 研究保险费率纯费率51、保险费率组成: 附加费率,包括:工资、业务管理费、代理手续费、税金、利润等2、保险费率就是保险这种商品的价格,其特征有:①、 保险费率的厘订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一般价格则在后;②、 保险费率受到政府管制的程度远超过一般商品价格③、 没有一般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一对应关系④、 在购买同一保险商品,不同的人可以要支付不同的价格(风险不同)3、保险费率厘订的原则①、保证补偿(积累的保险费能够补偿损失) ; ②、公平合理;③、相对稳定;④、促进防损。

      4、保险费率厘订的基本方法有:判断法、分类法、增减法等六、 选择保险机构(市场的一方)1、 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①、 保险人的财务实力,是首要因素②、 保险人的服务与信用;③、 对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也要慎重选择2、 保险机构分类:政府经办的保险:分为两类:任意保险和强制保险;合作保险;公司经营保险 这两类以盈利为目的,上两类不以盈利为目的个人经营保险 3、 合作保险与公司保险(个人保险)区别:①、 公司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完全分离,全体股东掌握保险公司的管理权;保险合作组织中,被保险人也是保险人,可以参与保险管理②、 保险公司的利润由股东分享,合作保险则分配给被保险人③、 有的保险合作组织采取事后摊收保费的办法,保险公司不这样做64、 ①、个人保险盛行于英国②、保险合作组织有的称为相互保险社,有的称保险合作社③、美国保险合作组织分为两类:相互保险公司;交互保险公司七、 推敲保险条款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 明白保险责任:通常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2、 最好能参与起草保险合同,而不是被动的接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标准化了的,依据制定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同业协议保单和法定保单。

      法定标准化有两种情况:保险单条款文字标准化和保险单条款一部分标准化3、 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分两种情况:①、 投保时,有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告知有关投保标的一切重要事实②、 保险合同订立后:按期缴费、保护标的、风险增加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时通知义务以及协助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义务等第三节 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一、索赔(投保人的行为)索赔过程中投人要尽到的义务:1、积极施救:施救费用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且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如果不施救,扩大部分损失保险不承担责任2、损失通知:要求迅速及时,一般以书面通知形式3、现场保护4、损失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提供文件证明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索赔时效:在我国寿险最长 5 年,寿险以外险种 2 年二、理赔7过程:1、确定理赔责任(时间、地点、保险受益人、保险标的、风险范围) ;2、查勘定损(验证第一项的内容,并确定损失的大小) ;3、给付保险金,一般在协议后 10 日内4、损余处理及代位追偿:一般将损余物折价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如果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得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此一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注销保单或变更保额:如果只发生部分损失,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1)双方终止保险合同;(2)合同继续有效,新的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三、赔偿方式(一)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或第一责任赔偿方式这种方法本质是将保险财产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保险金额(A ) ,一部分是保险价值(保险财产价值,V)超过了保险金额( A)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损失金额(L)小于 A 时,赔偿 L,当 L≥A 时,赔偿 A2、 定值赔偿方式,这时 A=V,如果损失程度为 P,则赔偿金额(C )=P·A此法常用于海上保险和特约保险(如其价值难以鉴定的古玩、字画、高档工艺品等) 3、 比例赔偿方式AL÷V,A<V, C=L, A ≥V当 A>V 时,属超额保险,超过部份无效,这时把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8超额保险的原因有:1、道德风险因素的作用;2、对财产估价不准或者保险财产跌价所致二) 共同保险与共保条款;1. 定义:几个保险公司就同一标的同一风险共同承保2. 设总保险金额为 A,这里 A<V,第 i 家保险人承保份额为 Pi=Ai/A ,则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 C=Pi ×A/V(当 A>V 时,属超额保险,超过部份无效) 。

      不足额保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保险,可以认为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保3. 共保条款首先在美国火灾保险中采用三) 免赔额(率)1、作用①、 减少或避免大量小额赔款带来的一系列手续和费用②、 可以控制保险标的必然发生的自然损耗③、 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责任心④、 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开支2、 绝对免赔额L-d , L>dC= 0 L ≤ d3、 相对免赔L, L ≥ dC=0 , L <d注意上述等号的位置四)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1. 分类:①、 足额重复保险 V=A 称为“复保险”②、 不足额重复保险 V<A9③、 超额重复保险, A >V , 称为狭义重复保险2.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被保险人不能通过重复保险而额外得利,即 C≤A3. 赔偿方式(适用于分摊原则,与共同保险的赔款计算方法一样)①、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在一般情形下,还有下列几种特约赔偿方式) ②、 连带责任分摊制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一保险人索赔,该赔款再在保险人之间分摊③、 顺序分摊制先签单的保险人先赔,然后在各个保险人只见进行损失分摊。

      ④、 责任限额分摊制它是以各保险人在没有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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