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doc
3页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20000501【实施日期】20000501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 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吋配备 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 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 0人,其 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 专任教师总数的2 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 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人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 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牛牛活、体育 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 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 0平方米;校园占地而积一般 应在1 5 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 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 校初期不能少于6 0 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吋 一般应山教学计划总课时4 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 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 0 % 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 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 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 保证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 0 0 0人;2、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丁1 0 0人,其 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 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 5 %;3、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T1 0 0 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 少于1 5万册;4、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 适当处理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 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 宽要求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