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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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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48006371
  • 上传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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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本次修订部分采用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33:2000《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喷涂应用标准》,与NFPA33:200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4444-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与GB14444-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为了更加明确和保持前后一致,增加了新的定义口  b)新增“电气设备和点火源”一章,详细规定了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空间距离  c)新增喷漆室的排风量须同时保证达到所喷溶剂燃烧极限下限值(lower flammable limit,即LFL)25%的规定,并列出计算该风量的公式、有关溶剂LFL值表和计算示例  d)新增“喷烘两用喷漆室”和“流平区”的安全技术要求  e)将原标准“喷漆室的地坪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备制,或辅覆小产生火花的材料”改为“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明确“铝材不能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f)新增7.2“输送机开口”,7.3“有动力车辆的移动”,7.4“照明玻璃屏”条目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爱姆意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惠普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伟民、徐忠国、金雪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中各类喷漆室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喷漆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和监督管理使用水性涂料的喷漆室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8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4385-1995,neqISO8782-1:1989)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1987,neqISO508-1:1966)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888.1机械安全进人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进人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17888.1-1999,egvISO/DIS14122-1:1996)   GB17888.2机械安全进人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17888.2-1999,egvISO/DIS14122-2:1996)   GB17888.3机械安全进人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  (GB17888.3-1999,egvISO/DIS14122-3:1996)   GB17888.4机械安全进人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1999,egvISO/DIS14122-4:1996)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按GB/T 14441-1993中规定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喷漆室spraybooth   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和照明设备的、专门用于喷涂涂料的房间或围护结构体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人排风系统  3.2喷漆房sprayroom   专用于进行喷漆作业的带强制通风的全封闭建筑物整个喷漆房是喷漆区的一部分  喷漆房不同于喷漆室  3.3喷漆区paintingarea   由于喷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残存物的区域  3.4流平区flash-offarea   喷漆作业后的一个开放或封闭区域,在该区域内使漆膜均匀并释放出溶剂蒸气  3.5控制风速control speed of flow   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上与主气流垂直的断面平均风速  3.6干扰气流irregular flow   影响控制风速的一切气流  3.7过喷over spray   喷涂过程中漆雾未喷涂在工件上的现象  3.8干式喷漆室spray booth,dry type   应用碰撞、纤维过滤或静电作用等机理,除去排风气流中过喷物的喷漆室  3.9湿式喷漆室spray booth,wet type   应用水或其他液体介质洗涤作用,除去排风气流中过喷物的喷漆室。

        4喷漆区范围  4.1喷漆区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或喷漆房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喷漆流水线上封闭的内部空间;  c)涂料直接喷到的其他地方  4.2除4.1外,喷漆作业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漆雾等的区域,如与喷漆室相连的流平室及地沟、地坑等低洼区,应划人喷漆区范围  5基本要求  5.1喷漆作业应限于在本标准定义的喷漆室、喷漆房或喷漆区内进行  5.2喷漆室的设置应符合GB6514-1995中对喷漆作业场所要求的规定  5.3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5.4喷漆作业人员工作时,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GB6514-1995中5.2.1的规定  5.5喷漆室排人大气中的有机溶剂蒸气,应达到GB16297的有关规定  5.6大型喷漆室除应配置排风系统外,还应配置送风系统,冬季送风温度不应低于120Ce   5.7静电喷漆室的安全应符合GB6514-1995和GB12367中对静电喷漆室的要求  GB14444-2006  5.8喷漆室所在建筑物应按GBJ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5.9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5.10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6电气设备和点火源  6.1概述  6.1.1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见GB50058)   6.1.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58和本章的规定  6.1.3静电喷漆器具应符合GB12367的有关要求  6.1.4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6.1.5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见GB50058)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6.1.6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  6.2喷漆区的电气设施  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6.3喷漆区附近的电气设施  喷漆区附近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按照6.3.1至6.3.4的规定分类  6.3.1喷漆作业在顶部封闭、但侧面或前部开口的喷漆室或喷漆房进行,任何位于喷漆室或喷漆房外但位于附录A图A.1和图A.2规定区域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规定  附录A图A.1和图A.2表示的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从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边缘以如下规定延伸:  1)如排风系统与喷漆设备连锁,则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水平延伸1.5m,垂直延伸1m,见附录A图A.1,  2)如排风系统不与喷漆设备连锁,则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水平延伸3m,垂直延伸1m,见附录A图A.2。

        此处,连锁是指只有排风系统运行且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喷漆设备才能运行,如排风系统停止运行则喷漆作业自动停止  6.3.2如喷漆作业在顶部开放式喷漆室内进行,则位于喷漆室顶部上方1m空间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此外,位于该喷漆室任何方向上的开口处1m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  6.3.3如喷漆作业限制在封闭的喷漆室或喷漆房内进行,则位于任何开口处1m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见附录A图A.3  6.3.4如果喷漆设备、喷枪清洁器、涂料容器置于有通风的区域且使可燎溶剂蒸气低于燃烧极限下限值(LFL)的25%时,任何开口容器和设备的1m范围内均为1区爆炸危险区1区以外0.6m的范围内为2区此外,开口容器和设备的地坪周边水平方向3m,高度5m范围内为2区,见附录A图A.4  6.4灯具  6.4.1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外部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将其分割开的灯具,可采用常规型照明灯具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见附录A图A.5  6.4.2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在任何划定2区以内的应符合该区的防爆要求,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隔开的灯具,见附录A图A.5。

      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  6.4.3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7结构和材质  7.1室体  7.1.1门喷漆房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喷漆室的室体及与其相连的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7.1.2室体内表面应平滑、连续而无棱角  7.1.3铝材不应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7.2输送机开口  输送机将工件送人、出口的门洞应尽可能小,能满足输送即可  7.3有动力车辆的移动  有动力车辆应在喷涂作业停止且通风系统仍然工作时,才能出人喷漆区并应符合9.7的规定  7.4照明玻璃屏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玻璃、夹有金属丝的玻璃、双层夹膜玻璃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温度不应大于900C  7.5作业人员出入口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低于2m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应不小于0.9m,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7.6NE套部件  7.6.1干式漆雾去除装置、导流板、分布板、撞击板、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并应方便取出,经常清理。

        7.6.2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无论何种类型,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7.6.3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  7.7漆渣的处理  7.7.1湿式以水为介质的喷漆室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和集水池,气水分离器宜设置检修门,集水池宜设置稳定水位装置  7.7.2集水池内宜加人漆雾凝聚剂,并设置漆渣排口  7.7.3喷漆室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1996第4章的规定 8通风  8.1安全通风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系统  经过喷漆室的排风量应保证所喷溶剂浓度低于燃烧极限下限值(1.FL)的25%e   下面为计算该排风量方法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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