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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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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中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精神,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20%的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使用该款项时,经所在地街道、镇乡政府审查同 意后可将该款项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也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 农户,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二、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一)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二)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 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 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 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被 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 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 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 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三)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 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的,剩 余土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一)农转非安置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以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部门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二) 大中专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劳教劳改人员,符合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征地农转非安置三) 对征地前的不属于征地农转非的非农户口人员,未退出承包地的,予以征地农转非安置但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军队工作或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人员除01=1外四)未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正常婚嫁、自然出生除 外)的空挂户口人员,不能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政策五)房屋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安置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不 能重复享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 房屋拆迁补偿1、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 拆迁(腾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奖励2、 被拆迁人自愿申请放弃残值,且在规定时间内腾交房屋 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残值回购补偿。

      3、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相关手续,只建了基础的,对 基础部分按建安造价给予补偿,不予住房安置二) 住房安置方式1.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实行还房 安置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每 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计算货币安置费2、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每人占地面积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 安置或自选址自建房安置三)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1>被拆迁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予以住房安置享有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以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 的户口簿和土地承包部门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2、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因土地被征收转为非 农业户口,以及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非农户口,未享 受国家房改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 除外)或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的,予以住房安置3、 对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予以住房安置4、有房产,户口已迁岀的,不属安置对象,但按规定对其房产进行货币补偿因婚嫁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户口未迁出, 在他处有房产或已享受了住房安置的,不予住房安置。

      5、 被拆迁人合法收养的子女和赡养的孤寡老人,符合本条 第一款的,可以享受住房安置6、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凭准生证和黔江区中心医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生殖健康中心出具的已孕 证明,增加一人住房安置7、未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正常婚嫁、自然出生除外) 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予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审查要件仁户口的审查,以拟征地公告的时间为准2、 房产的所有权确认,以产权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3、 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以区住房改革办公室 出具的证明为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 工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为 准五、其他构(附)着物补偿(-)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标准1.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畜禽养殖厂(场)证明材料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1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按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规定执 行。

      2 )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费及搬迁损失),按拟征地公 告发布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畜类:祖代种猪每头补助500元,有孕母猪和哺乳期母猪每 头按500元的标准上浮50%后给予补助;其他能繁母猪、种公猪每头补助200元,有孕母猪和哺乳期母猪每头按200元的标准上 浮50%后给予补助;祖代种猪、能繁母猪和种公猪由畜牧部门出 具有效证明材料其他生猪20公斤以上的每头补助60元,20 公斤以下的每头补助30元禽(兔)类:每只补助4元其他畜禽类参照以上标准执行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20%计算二)具备生产经营合法手续的食用菌种植补偿标准仁种植食用菌的大棚及建构筑物按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2、种植的食用菌按黔江府发]2013)21号青苗补偿标准蔬菜类予以补偿;|=|3、食用菌场的活菌包按每个2元给予搬迁损失补偿,死菌包不予补偿三)成片栽种的苗木补偿标准1.拟征地公告前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苗木,根据苗木大小 和稀密度按每亩2000-4000元补偿;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苗 木不予补偿2、拟征地公告前办理林(苗)木生产许可证和林(苗)木 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成片栽种的苗木,根据苗木大小和稀密度 按每亩4000-8000元补偿。

      3、苗木经补偿后,由实施征地单位负责处置四)房屋装饰物补偿标准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防盗门640元/个正规厂家生产铁条防盗门80元/平方米包门300元/个铝合金卷帘门铝 合金、塑钢门窗140元/平方米防盗网80元/平方米吊顶50元/平方米内外墙漆50元/平方米木地板100元/平方米琉璃瓦50元/平方米彩钢瓦(棚)80元/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300元/个搬迁补助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 黔江府发〔2007)75号文件中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黔江国土 房管发(2008)28号),《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08〕40号文件中具体问题解释 的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08)75号'《重庆市黔江区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0& 40号文 件中相关问题解释的补充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09)105 号X《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黔江区征地 拆迁奖励标准的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10)22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七、本《通知》由黔江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房管局2013年10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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