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物权变动-详解.docx

14页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198238842
  • 上传时间:2021-09-2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61.14K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物权变动-详解 物权变动(the change of real right)目录 1 什么是物权变动[1] 2 物权变动的样态[2] 3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类[3] 4 物权变动的分类[4] 5 物权变动的意义[5] 6 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6] 7 物权变动的要件[6] 8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6] 9 参考文献什么是物权变动[1]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设立指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如当事人约定设定抵押权;物权的移转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比如房屋所有权的出让;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比如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或者内容;物权的消灭指物权的终止物权变动的样态[2]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三种样态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物的排他的支配关系的建立就权利人而言,为物权的取得通常物权的发生又被称为物权的设立,但物权的设立一般是指通过法律行为设定他物权的情况,而物权的发生包含通过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产生任何物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结合的所有情形物权的取得,根据其是否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原始取得可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劳动生产、无主物的先占、添附等创造性的行为而取得,也可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没收财产、征收等原始取得是因为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因此,物权标的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就标的物再主张任何权利  2.物权的继受取得  所谓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继受取得表现为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依据取得方式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取得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又被称为物权的移转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如在所有物上为他人创设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依据继受范围或形态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继受人仅限于特定物上的权利与义务,无须继受前手的个人负担,如特定标的物之买卖等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全部予以继受而取得继受人对于前手的权利义务应全部继受,如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物权的继受取得中,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及内容的变更物权的主体变更通常是指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属于物权的发生形态因此,物权法的物权变更仅指狭义上的物权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如物权的客体因附合而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毁损而减少等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动、用益物权存续期间的延长或缩短等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即物权与其主体发生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终局的消灭,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标的物被抛弃等。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与另一主体相结合实际上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物权本身并未消灭如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对出卖人而言,为物权的消灭,但对买受人而言,则为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分类[3]  既然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那么,与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依近现代各国物权立法和实务,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即原因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单方行为  第二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物的灭失、混同、加工、附合、法定期限的届满等  第三类,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物权变动的分类[4]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并在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后,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变动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必须有效,即合同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理论,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在一定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物权变动类型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方才发生物权变动不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意义[5]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是确定和维护物上支配秩序的必然要求本文论及的物权变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物权的设定因此,就静态的财产关系而言,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是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上支配权的重要调整手段虽然大陆法系各国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有所差别,但“物权法定原则”均为各国所承认,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其次,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促进交易的发展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律制度对动态财产关系的调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和物的利用变得极为频繁、复杂和重要,物权也由原来主要的“静态的财产权”状态而日趋于市场价值化和流动化的“动态的财产权”状态,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交易秩序将变的极为混乱,权利人的物权将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也无从谈起。

      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6]  物权变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在传统理论中主要包括四项原则,即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由于各国立法所依据的法律传统和有影响力学说的差异,并非各国民法典都同时承认以上原则我国《物权法》所遵循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和区分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既是物权静态存在的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都需要公示,否则,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甚至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关公示原则的内容,前面已经加以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信赖物权公示而取得某种物权的人而言,即使公示中的物权关系是假象,和真实的物权关系不一致,仍按公示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原则公信原则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在不动产登记中称为登记的公信力;在动产的占有中称为占有的推定力  公信原则的功能,一方面在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不致因原来的真正权利人主张权利而毁于一旦另一方面,公信原则又促使真正权利人积极消除权利的虚像,以防止因公信力而失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后来丙由于信赖登记而从乙手中购买了该房屋,并过户登记于丙的名下。

      这时,如果甲向丙主张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丙仍能基于公信力获得房屋所有权即使公示与实际物权关系不一致,名义上的物权人出让不属于他的物权时,虽然属于无处分权,但信赖公示的受让人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力弥补了处分行为的权利瑕疵  (三)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亦称分离原则,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将产生债权变动效力的要件和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加以区分例如,去书店买一本书的过程,实际上有两个债权变动效果和两个物权变动效果,它们的成立要件各自独立,不能混淆第一个效果是债权变动,即订立买卖合同,产生合同之债;第二个和第三个是物权变动,即转移买书价款的所有权和转移书的所有权;第四个效果是债权变动,即合同之债因履行而消灭  区分原则的功能是使债权效力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不同,房屋买卖合同以要约和承诺即可成立,而房屋所有权移转必须完成过户登记区分原则要求:不能因为房屋没有过户登记就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区分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的要件[6]  一、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  物权发生变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原因在于各国法律所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主义不尽相同所谓物权变动立法主义是指如何看待物权变动成立条件的不同观点和主张目前各国物权立法中,存在着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两大分野  (一)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完成公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并以意思表示完成的时间为变动标准法国与日本是意思主义立法的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意思主义认为,只要发生了应给付物的债权契约,也可同时发生物权的移转如果标的物为不特定物或不现存之物,其标的物已经特定或已经存在时,不需公示,当然发生物权变动  在意思主义国家,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而存在的,称“对抗要件主义”例如《日本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的得失以及变更,如果不在登记法规定的地方进行登记,不得对抗第三者关于动产物权的让出,其动产未提交的,不得对抗第三者  (二)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再完成一定公示形式,始生效力。

      德国、瑞士、奥地利均为形式主义立法国家依据对债权行为之外是否有物权行为的不同理解,形式主义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的债权形式主义和瑞士的折中主义  1.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立法,在债权行为之外尚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并以物权行为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依据物权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才能有效  2.奥地利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是以《实用法律汇编》中传统的德意志普通法理论为基础,主张“名义与形式相一致取得所有权”即债权行为之外,须经公示才能完成物权变动  3.瑞士折中主义立法,是处于前两者之间的折中立法,在债权行为之外是否还有物权行为立法上未作清晰表态转移所有权的契约虽被认为是债权契约,但登记承诺兼有物权契约的意义;设定担保物权的契约兼有物权契约的内容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故意不作区分,主要是基于法典起草者欧根胡贝尔的如下思想:现实中的各种案件,有不同的外部表现方式,有不同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千差万别,因此法律固定于某个立场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三)我国的二元模式  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既有形式主义的法律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