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整word版)西方立法制度优缺点.doc
3页西方国家立法制度的优缺点——浅析美国立法制度的优缺点美国的立法体制和其宪法一样, 经历了一个建立、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联邦宪法的正式生效宣告了其立法体制的建立美国立法体制有以下几大优点:一、分权制衡原则是立法体制建立的基石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 防止出现专制或独裁, 使各政府部门向不同的利益团体负责, 使政府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 从而导致利益之间的妥协和平衡 为了特别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权, 制约立法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对其立法权采取了有效的制约手段,即总统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有限否决权” ,联邦法院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样可以使国会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依法行使立法权 同样,州立法机关在州行政机关和州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行使立法权 这种建立于制衡原则上的立法体制是保证良性运作的基础二、有限的立法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 国会是联邦的立法机关, 州议会是各州的立法机关无论是国会还是州议会,他们所享有的立法权都是有限的,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 而且,国会和州议会的有限立法权还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 即“有限否决权” 与“违宪审查”这种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主要保证其在有限的立法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能,防止专制,确保立法质量。
三:相互独立的人事变更:宪法规定“总统处于法律之下,而法律由国会的审议产生” ,国会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核心正因如此,国会始终能良性运作,实现了立宪者们的初衷,即防止派性作祟,防止不恰当之立法,防止无知之立法的产生同时,防止产生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美国立法制度的缺点:1. 立法权是由议会行使, 立法部门人员众多, 他们受公众信任的性质意味着他们在人民当中拥有个人影响, 而且他们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人,因此民选代表常常以人民自居, 厌烦各方面最小的反对,常常表现出企图蛮横控制其它部门的倾向, 这样就会造成专政和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危险2. 美国人强调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人员的完全分离, 以此来限制立法机关 ,立法机构一定要受限制,但是简单的分权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种主动的权力来法制立法机构, 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权力, 因此一定要设立否决权和司法否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