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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高新管发2008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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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 文档编号:538767484
  • 上传时间: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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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高新管发〔2008〕27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2008年4月22日)为推动以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经济、现代物流业、中介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深化经济发展内涵,增强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一、鼓励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第一条 在高新区区域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可享受如下政策:1、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奖励经营楼宇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的50%企业承接楼宇经营以外业务而形成的贡献不计算在内2、商务写字楼开盘之日起5年内按照整栋楼宇入驻企业年实际创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奖励给楼宇经营企业,作为改善楼宇整体环境的费用补助3、开发商投资建设商务楼宇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按50%奖励给企业第二条 经营楼宇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纳入高新区重点项目管理范围可由管委推荐经认定的会计公司为楼宇内企业免费代办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代理企业帐务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统一代办增值税发票手续并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税务申报、代报会计报表等会计业务二、鼓励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第三条 生产基地设在区外,管理、营销、研发机构设在高新区的总部型工业企业、各类工贸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的大区域总部型营销企业,且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如下政策:1、总部企业汇总缴纳税金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前两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总部型企业在我区租赁办公场所自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我区购置办公场所自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7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我区自建办公场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全额奖励给企业三、鼓励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第四条 对于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第五条 对高新区内新设立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 物流企业仓库建设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全额奖励企业;办公楼、职工倒班公寓、食堂等附属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按50%奖励给企业四、鼓励金融保险业加快发展第七条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第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租赁高新区楼宇经营,按照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高新区购买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7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高新区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九条 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向高新区企业发放贷款年末余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亿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万元第十条 积极搭建银企、保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保险企业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服务,同时积极引导高新区企业和新建投资项目在区内金融保险机构开办业务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典当公司、信用担保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享受金融保险业相关政策五、鼓励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第十二条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文化传媒、信息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7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三条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六、鼓励特色商业街、高档酒店和大型超市的建设第十四条 特色商业街经营企业、四星级以上高档酒店、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

      第十五条 开发商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四星级以上高档酒店、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待建成认定后按50%奖励给企业七、其他服务业第十六条 对于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点服务业企业,从经营年度起,连续三年奖励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八、对服务业服务环境及招商引资、企业经营负责人的奖励第十七条 对服务业服务环境及招商引资、企业经营负责人的奖励按照济高新管发〔2007〕26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九、附则第十八条 上述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是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税务登记,且在高新区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企业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主题词:经济 服务业发展 政策 规定济宁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共印4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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