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docx
14页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7-11-10发布机构: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的办 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二、 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 审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号)第二章四、 受理机构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五、 决定机构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六、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 申请条件1、 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 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2、 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 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 改变车身颜色的;(二) 更换发动机的;(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 质改变的;(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3、 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 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 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抵押登记5、 注销登记: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 准),机动车有虾类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 记:(一) 机动车灭失的;(二)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八、禁止性要求1、 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 明不符的;(三)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 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七)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 机动车届丁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 变更登记: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情形的3、 转移登记:有下歹U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 届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 定情形的4、 抵押登记: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5、 注销登记: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九、申请材料目录1、 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届丁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 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2、 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三) 机动车行驶证;(四) 届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证明;(五) 届丁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 车除外3、 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四) 机动车行驶证;(五) 届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 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 届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 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 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三)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 注销登记:届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 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登记证书;(二) 机动车行驶证;(三) 届丁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 明;(四) 届丁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届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届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 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十、申请接收联系人: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联系:023-75552485H^一、办理基本流程1、 注册登记(一) 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二) 到查验岗等候查验车辆;(三) 登记审核岗录入系统;(四) 电脑选号;(五) 缴纳工本费;(六) 颁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2、 变更登记(一) 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变更登记表》;(二) 到查验岗等候查验车辆;(三) 登记审核岗录入系统;(四) 缴纳工本费;(五) 颁发行驶证、登记证书。
3、 转移登记(一) 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二) 到查验岗等候查验车辆;(三) 登记审核岗录入系统;(四) 电脑选号;(五) 缴纳工本费;(六) 颁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4、 抵押登记(一) 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 /质押备案申请表》;(二) 登记审核岗审核,录入系统;(三)打印登记,归档5、注销登记(一) 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二) 登记审核岗审核,录入系统;(三) 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四) 档案管理岗审核归档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渝价(2001) 272号、渝价(2002) 13号、渝价(2005)272号、渝财 综【2015】63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财税(2017) 20号收费标准:1、 注册登记: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低速 货车号牌(反光)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临时号牌5元/张。
2、 转移登记: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 车登记证书10元/本,临时号牌5元/张,低速货车号牌(反光)40元/副3、 变更登记: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号牌5元/张十五、审批结果核发机动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十六、结果送达1、 现场领取2、 邮寄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 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5、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6、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7、 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 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义务:1、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 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 内容3、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 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
6、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 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十八、咨询途径咨询:023-75552485o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监督:023-75552485o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酉阳县钟多办事处何家坝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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