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问题解决途径及我国态度.docx
3页我国对南海问题的态度刘楠来介绍说,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这里应是指领海)是中国领土的一部 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还可以在其中较大的岛屿周围划定大陆架 和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应当尊重我国的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周边国家的管 辖海域与我国的管辖海域发生重叠的争议,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我国早就提出,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在争端解决前, 可以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刘楠来说,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通常有三种方法,战争方法,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在 20 世纪前,用战争手段解决争端被认为是合法的手段1928 年巴黎非战 公约已经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更明确 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必须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只有在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武力我国一贯实 行和平外交政策,所以采取战争手段解决南海问题是不可取的政治方法主要是指协商谈判,这是国际社会用来解决争端的基本办法这也 是我国确定的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办法但从实践看,用这个办法不是很容易。
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还没有正式开始南海问题的谈判法律方法又分两种一是国际仲裁根据 1899 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国际上设立了常设的仲裁法院,设在海牙的和平宫,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在一起 争端当事国可以协议组成一个仲裁法庭仲裁庭做出的仲裁是有约束力的这方 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二是通过国际法院的国际司法解决联合国国际法院是二 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有 15个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安理会选定 的从实践来看,有不少国家都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并接 受其裁决结果,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我国至今不主张把涉 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等方面的争端提交第三方裁决解决随着主客观形势的变化, 我个人认为,将来未必不可以考虑,利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南海争端现在要研究 它的可能性,并为此开始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背景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 5月 15 日 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 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 1992年 2月 2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 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 通知该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 年 2 月 25 日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 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 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 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 度为十二海里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 年 6 月 26 日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 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 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 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 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 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