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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储备治理办法制度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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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29370296
  • 上传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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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土地储备治理办法 - 制度法规 -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的行为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及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开发区国土资和房屋局是全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尽职责,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开发区国土资和房屋局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派专人参加,成立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开发区国土资和房屋局第五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国土资和房屋局审核,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一)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国土资和房屋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街道、建制镇,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协助有收购意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于每年十月一日前汇总上报的土地收购申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土地储备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于每年中期适时接收第二批收购申请,作为调整当年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开发区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四)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对申请收购宗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开发区国土资和房屋局审核后,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国土资管理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土地储备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一)政府依法收回的;(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四)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五)其他需要储备的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 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第十三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七)土地平面图;(八)主管部门意见;(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管委会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市及开发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第十六条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二)涉及房屋拆迁的,依据国家、市及开发区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三)管委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第十七条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确定评估单位:由土地储备办公室组织有资格的中介评估单位进行抽签,确定收购价格评估单位;(二)初步确定收购价格: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对确定回购的宗地,依据储备计划进度要求,由选定的评估单位对收购宗地进行评估,土地储备办公室应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初步确定补偿价格;(三)与收购申请人进行谈判:依据初步确定的收购价格,土地储备办公室组织与收购申请人的谈判,谈判能达成一致的,形成收购意向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办公室可委托相关街道或国土局相关部门作为拆迁责任人,具体开展被拆迁人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按初步确定的补偿价格与被拆迁人协商谈判,草签拆迁补偿意向;(四)实施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谈判形成的收购意向及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等,形成土地收购方案,报开发区国土资和房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五)签订合同:收购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纠纷的处理。

      六)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转移)和注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应向房产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第二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并予以储备的,其补偿标准及程序按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除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在土地储备办公室监督下选择有资质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拆除单位,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按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协商后的一定比例返还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该依据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在土地储备办公室监督领导下进行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按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协商后的一定比例返回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管理费用储备土地出让前临时利用时,储备宗地所在地的国土所可作为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安保人员的选定及储备房、地资产的安全、保值等项工作国土所进行日常管理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返还资金中支付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由开发区土地资管理部门统一供地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实行招拍挂方式,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2〕17号)的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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