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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修改、修订和修正 在日常编辑稿件的过程中,笔者经常看到有关法律“修改”、“修订”或“修正”的文章究竟应该如何区别这三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又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它们呢?以下,笔者想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一点看法本报 3 月 4 日 B3 版《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的原稿中 13 处提到“《商标法》修订”,同日 B1 版头条文章《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的原稿中也多处提到要“修订《商标法》”笔者在编辑稿件时,将《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 13 处“修订”全部改为“修正”,而将《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文中的“修订”改为“修改”之所以如此修改,是因为《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修订”全部用于修饰经过修正施行的《商标法》,而《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文中提到的“修订”,只是一位人大代表针对《商标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因此改用“修改”相对“修订”来说更为笼统,也更为妥帖那么,“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
相比较而言,修改的外延最大,修订次之,修正则最小;而从内涵来看,修改与修订较为接近,都是改正错误、缺点的意思,而修正则明确地指向“修改使正确”,其更具体的意思是对缺点和错误部分进行修改使之正确从运用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 2007 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者以我国现行 1982 年宪法的四次修正和 1997 年刑法的七次修正最为典型 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在修改方式下,立法机关仅需公布一个修订后的整个法律文本,而无须公布专门列举修改内容的立法文件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 1993 年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此外,修正与修订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
如 2001 年商标法的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 198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 1979 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1997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在修正的情况下,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基本判定,修正是对法律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明确的表述,而修改则相对笼统全面,修订则因为涉及法律的全面修改,相对用得较少因此,笔者以为,在一般性表述有关法律的修改时应用“修改”来表述,而对已经修改并已施行的法律,则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原文的表述来运用“修正”或“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