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24页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一年八月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 申请的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 产品抽样与检验 …………………………………………………………47 审定与发证 ………………………………………………………………4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49 工作纪律 …………………………………………………………………610 申诉………………………………………………………………………611 收费办法…………………………………………………………………612 附则………………………………………………………………………7附件1 铝型材换(发)证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8附件2 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9附件3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附件4 受检企业须知………………………………………………………11附件5 产品检验与判定办法………………………………………………12附件6 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4附件7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与评定办法……………………………………15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铝合金建筑型材(以下简称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铝型材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铝型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铝型材产品为以下五个品种:阳极氧化着色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许办的委托,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生产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汇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许办;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更名材料或补证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全许办;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全许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全许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材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 邮编:100814 :010-63971847 63971845 :010-63971844 联系人:吴南明 赵桂荣 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 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62012094 、 010-82241364 传 真:010-62054704 联系人:姜也为、何耀祖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7号205室 邮 编:510651 电 话:020-37239206 传 真:020-37238441 联系人:张中兴、谭灿荣 3 企业取得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铝型材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铝型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应具有铝型材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检验规程、产品图样等技术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铝型材产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企业已经建立并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3.7 符合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的要求 4 申请的受理 4.1申证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4.1.3 换证时,企业已更名,需报企业更名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见附件2);2)原生产许可证证书;3)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关系)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以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可标注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3)。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以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该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5.1.3 审查组的成员一般为4人(其中地方1人);5.1.4审查组组长由审查部委派,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2 现场审查5.2.1审查部应与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制定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审查组持审查部介绍信,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 2至3天 5.2.3 审查组应按《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与评定办法 》(附件7)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按计划要求进行 5.2.4 现场审查中对符合发证条件,但尚有不合格项的企业,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提出整改报告,报审查部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查 审查组按《产品检验与判定办法》(附件5)在现场对产品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样品寄(送)检验单位抽取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表面处理质量检验样品并封样,填写《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并放入样品箱内由企业寄(送)检验单位。
6.2 产品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表面处理质量检验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寄(送)的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检验与判定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6.3 企业自接到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提出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报全许办 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许办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获得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27-205 XXXXX 企业证书编号 铝型材产品编号 行业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其中: 8.3.1 降低产品质量,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8.3.2 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 企业更名、增加品种、遗失损坏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8.4.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要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按4.1.2条和4.1.3条要求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许办审批更换证书 8.4.2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品种,应及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增发该品种的生产许可证 8.4.3 关于企业遗失损坏生产许可证的补证规定 1)如企业遗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及时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之后办理补领手续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