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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税金追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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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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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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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1 我方应当确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确定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销项税金实际缴交人进行规定若未约定销项税金由我方承担缴款,我方为失联企业代垫销项税金可以按照债权向法院起诉进行追讨该款项2. 根据查到的案例,法院在审判税金实际缴交义务时的判定依据如下:• 合同是否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 税法对于税种性质及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 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纳税 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补交税款是否明确为该合同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金3. 网络律师建议:① 双方协商解决;② 协商不成,可凭税务部门的处罚依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③ 若对方票据被判定为虚假发票,则需先搜集证据向工商部门举报并报警,而后提起诉讼进 行追讨案例上诉人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与被上诉人芷江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查明:2007 年 11 月 27 日,芷江师范与怀化思科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思科公司拍卖芷江校区南院房地产。

      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产生的一切税费 2007年 12月25日,思科公司在《怀化日 报》上发布《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税费2008 年 1 月 17 日, 金鑫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签署竞买申请表、签收《竞买须知》《竞买须知》第九条规定买 受人在支付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由拍卖委托人支付土地出让金,芷江县国土资源局收到 土地出让金后将该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综合用地买受人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过户 税费以及由此次产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拍卖委托人应出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2008 年1月18日金鑫房地产公司以787万元竞价成交,并与思科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 认书》,该确认书中其他约定事项又约定“按竞买须知执行”之后,金鑫房地产公司向有关 部门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并办理了产权过户 手续2010 年5 月17 日,芷江县税务局向芷江师范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缴纳土 地增值税 1237444.28 元,芷江师范如数按要求缴纳芷江师范认为金鑫房地产公司未按约 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

      思科公司发出的《拍卖公告》关于税费承担的要约为买受人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税费此要约未就要承担的税费和种类列出明确具体的内容;同时 《竞买须知》亦未就承担的税费和种类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列》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列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 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列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规定计 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义 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成本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所 得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特定的税种;(三)土地增值税不是与房地产转让有关 的税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人转让国有土地取得收益增值后才产生的税种, 是国家对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获得增值收益而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委托拍卖合同 书》、《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对芷江师范南院房地产转让后产生的 土地增值税由谁负担未作出明确约定,而金鑫房地产公司已缴纳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营业 税、印花税等税费。

      双方争议的土地增值税的承担,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转让土地 获得增值收益者芷江师范作为纳税义务人承担判决:驳回芷江师范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1.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2.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对 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 对税费由谁承担作出的约定,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芷江师范南院 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由谁负担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本案的房地产转让中, 芷江师范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其负有的法定义务该条例第三条 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 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 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 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是扣除了“与转让房地 产有关的其他税金”的税金依照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国家针对出让人取得的收入课税, 本案中,芷江师范出让所得的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取得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交易过 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费课税原因、性质均不同 土地增值 税不属交易特定环节产生的税费第二、思科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未明示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负担, 《拍卖须知》规定“受让方承担过户税费以及由此次产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拍卖委托 人应出的税费)”应当仅指拍卖交易特定环节产生税费由受让方负担拍卖成交后,金鑫房 地产公司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按成交额的 1%预缴部分土地增值 税,其中 7.87 万元土地增值税属于预缴性质,不能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确定金鑫房地 产公司应当承担土地增值税,并推定《拍卖须知》中“由此次产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 土地增值税因此,金鑫房地产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税金义务,芷江师范再 要求金鑫房地产公司支付其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税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汉锋与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 年 3 月 23 日,被告评估拍卖村内集体房产一间,原告以125000 元价格购得坐落 于昆阳镇平瑞路188-1 号的房产。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明确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 2006 年 6 月 5 日,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向原、被告补征房屋买卖的税款,被告 需缴纳房屋出卖的各项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437.50 元,但被告却迟迟不予缴纳原告为 办理房屋相应手续,只能替被告缴纳了该笔税款,后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屡次拒绝原告 认为房屋买卖各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应税款应当由房屋出卖方即本案被告缴纳,现被 告不偿还原告代为缴纳的税款,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 告垫付的税款9437.5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认为: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杨汉锋与被告城东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时相关税费承担问题,故原、被告 应依法各自承担涉案房屋交易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税费根据相关税收暂行条例 规定,本案所涉9437.50 元税款应由房产出卖方即被告承担,故原告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 户手续时为被告垫缴的税款应当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被告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 汉锋垫付的税款9437.50 元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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