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x
8页考场纪律规定和考试违纪解决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告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增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涉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察、测验、测试等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照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第三条不准携带、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容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解决(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一方面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笔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她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发言、喧哗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解决第九条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背考场纪律,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她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边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规定出示有效证件而回绝出示者第十条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背考场纪律,终结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记过处分:(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擅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者;(二)把答卷或有笔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她人偷看提供以便者;(三)未经监考人员批准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四)她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回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五)未经监考人员批准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六)故意污损试卷者;(七)参与校内考试的考生离开考场未按规定提交考试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者;(八)参与国家级和省级考试考生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终结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一)抄袭她人答卷或稿纸者;(二)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管看与否);(三)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管看与否);(四)传递纸条或运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管看与否);(五)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的按作弊解决(作计时工具也不容许,无论使用与否);(六)抢夺、窃取她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她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以便的(不管与否抄用);(七)运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她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八)其她以不合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终结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由她人替代考试;(二)替她人参与考试;(三)组织作弊;(四)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掌上电脑等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五)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六)其她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她状况下发现的作弊状况,经调查核算,据情节,按相应条款解决第十五条以恳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规定教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状况参照相应条款解决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困难补贴、勤工助学的机会,取消本人当年奖学金、助学金评估资格,取消当年评比优秀学生资格,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当年评比先进集体资格三、违纪、作弊解决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有关证据为准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具体记录在《南京邮电大学考试违纪、作弊状况登记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教务处第十九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阐明状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措施解决巡考人员应在《南京邮电大学考试违纪、作弊状况登记表》上签名第二十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她状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开课学院或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后将学生违纪、作弊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生处接到教务处认定材料后,原则上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对于事实清晰、证据齐全的,应于违纪行为发生后的次日之前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处分权限及程序: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一)对于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规定学生在《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状况登记表》上签字,拒不签字的,在由2名以上监考教师认定状况下,不影响对学生处分解决二)予以学生记过及如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处分决定,并由学院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存档三)予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议并与教务处商核后形成处分决定,会签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正式发文;予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四)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状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即视为送交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回绝签字或因特殊因素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员写出文字阐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涉及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解决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解决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期间,不断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六条多种处分决定书,应在学生处规定的布告栏发布,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期限不少于半年)后可提出评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体现,决定与否予以评议对学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国防生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须按《南京邮电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