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建筑工程).ppt
54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第一讲)暴晋榕2011年2月9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建筑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在各产业系统中高居事故在各产业系统中高居第二位,仅次于采矿业。
第二位,仅次于采矿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家造成重大损失序序年份年份事故起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重伤人数备注备注0119981013118041602199992310972990320008469872960420011004104529605200212081292——06200312781512——安监总局2011年1月10日——1月16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增加2起、26人三)较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较大事故3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162人,同比增加11起、43人其中:1.煤矿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人,同比减少1起、9人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减少1起、12人3.烟花爆竹发生4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20人4.工商贸其他发生3起,死亡9人,同比增加2起、6人5.火灾发生1起,死亡8人,同比增加1起、8人6.道路交通发生25起,死亡105人,同比增加10起、42人7.渔业船舶发生1起、5人下落不明,同比持平安监总局2011年1月24日——1月3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1起、11人三)较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较大事故21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增加2起、8人其中:1.非煤矿山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人数增加1人;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人,同比增加1起,3人;3.工商贸其他发生2起,死亡6人,同比增加1起、2人;4.道路交通发生15起,死亡67人,同比增加4起、23人(一)重特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8人,同比减少1起、18人二)较大事故情况上周发生较大事故1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减少11起、35人其中:1.煤矿发生2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3人;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被困10人,同比减少1起、9人;3.工商贸其它发生1起,死亡3人,同比减少1起、3人;4.道路交通发生14起,死亡59人,同比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安监总局2011年3月14日—3月2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什么是建设工程?什么是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是指土土木木工程工程、、建筑建筑工程工程、、线路线路管道管道和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及及装装修修工程。
工程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建设项目过程的总负责方●●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职责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职责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1998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1~~1515条(国家政策)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53~~67 67 条条(国家职责)(国家职责)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理 6868~~7676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777~~9595条(违法及其罚则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9696,,9797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44~~5252条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16~~4343条条(企业责任)(企业责任)配配套套法法规规、、规规章章和和标标准准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一条规定):一条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的主要核心内容:该法的主要核心内容: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即安全审计即安全审计即安全审计即安全审计/ / / /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安全审查;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 / / /专项监管;专项监管;专项监管;专项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工会、群众、媒体舆论;工会、群众、媒体舆论;工会、群众、媒体舆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立法的社会背景执执政政者者的的用用意意就就是是在在当当今今高高速速经经济济发发展展的的时时候候,,安安全全生生产产实实行行严严刑刑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GDPGDP,保障人权保障人权1 1、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2 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3 3、职工队伍素质下降或不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从、职工队伍素质下降或不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从业人员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业人员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三违””现象严重;现象严重; 4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仍然不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仍然不够,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陈旧;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陈旧;5 5、经济发展总是超越法制的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后,现行法律、、经济发展总是超越法制的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
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004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的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四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以上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高居不下 近年来,在分析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时发现,许多事故是由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的。
当前,国家对建设单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给予制约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特别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建设单位利用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优势,在招投标中压价,甚至将工程发包价格压到低于成本价格;有的为降低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甚至强令改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有的对施工现场所需安全措施费用不予认可,拒绝支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强令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压缩工期;有的将拆除工程交给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甚至个人承担等,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所以,规范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对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和社会舆论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用法律手段来予以制约该条例将建设单位列入安全责任主体之中,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今后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事故案例事故案例1 1、浙江温州大学新校区茶山河、浙江温州大学新校区茶山河2 2号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施工便桥倒号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施工便桥倒塌,造成塌,造成3 3名施工人员溺水死亡重大事故酿成该事故的原因,除施工名施工人员溺水死亡重大事故酿成该事故的原因,除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外,还在于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在未办理用理许可单位违规操作外,还在于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在未办理用理许可证之前即进行施工招标,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即允许施工单位进证之前即进行施工招标,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即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场施工2 2、南京、南京““11.2611.26””高架桥垮塌事故案例高架桥垮塌事故案例 中铁中铁2424局江苏工程公司在安装钢箱梁过程中,由于工期较紧,因为局江苏工程公司在安装钢箱梁过程中,由于工期较紧,因为配重用的铁砂混凝土未到,为赶在元旦前通车,项目部副经理梁某和配重用的铁砂混凝土未到,为赶在元旦前通车,项目部副经理梁某和总工程师邵某等人决定改变项目设计的施工程序,先做防撞墙,结果总工程师邵某等人决定改变项目设计的施工程序,先做防撞墙,结果没有发生什么问题,觉得设计工序无关紧要而监理杨某根据图纸发没有发生什么问题,觉得设计工序无关紧要而监理杨某根据图纸发现施工方违反程序,但不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认为没有配重可以现施工方违反程序,但不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认为没有配重可以进行防撞墙施工最终酿成垮塌事故,造成七死三伤该项目部副经进行防撞墙施工最终酿成垮塌事故,造成七死三伤该项目部副经理梁某、总工程师邵某和监理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批理梁某、总工程师邵某和监理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修改特点是:扩大了犯罪主体,原来规定的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本罪主体,现在直接规定为所有单位职工;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删除了“不服管理”这一主观要件,即,无论服从与不服从,只要违章并发生规定事故的即构成犯罪;在处罚力度上,强令他人作业,情节恶劣的刑期不设上限,一律处五年以上,比原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修改特点是:降低了犯罪构成要件,扩大了犯罪主体本条删除了“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这一关键要件,无需别人提出,只要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规定事故的就可以构成本罪另外,该条款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也是以前刑法里没有的。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新增的条款,值得注意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术术 语语◆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行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职责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六、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1 1、直接费、直接费 ((1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2 2)措施费)措施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2 2、间接费、间接费 ((1 1)规费()规费(指政府和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指政府和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2 2)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3 3、利润税金、利润税金((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和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等各类税金)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和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等各类税金)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