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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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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房设计规范厂房设计规范篇一:厂房设计要求1、建筑物和施工 高度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占地面积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高度不低于 3m 地面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屋顶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墙壁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的墙裙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门窗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窗台要设于地面 1m 以上,内侧要下斜 45 度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通道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通风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 2m 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 GB 14881-94 护罩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 空调设备采光、照明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 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 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 110lx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2、 卫生设施 洗手、消毒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 200 人以内者,按每 10 人 1 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 20 人增设 1 个。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 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 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更衣室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 20cm 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淋浴室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 20~25 人设置 1 个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厕所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篇二:厂房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 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 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 2.0.2 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 3.1.2 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 3.1.3 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 12 倍第条 ?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0米 第 3.1.5 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 3.1.6 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 3.1.7 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 3.2.1 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第 3.2.2 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 3.2.3 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 3.2.4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转 载于: 小 龙 文档网:厂房设计规范)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 3.2.5 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 3.3.1 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 70 分贝 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 60分贝 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 65 分贝 A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 70 分贝 A 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 75 分贝 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 3.3.2 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的规定 第 3.3.3 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第 3.3.4 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 3.3.6 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 6~10 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 6~8 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 3~6 米/秒。

      第 3.3.7 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 3.4.2 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3.4.3 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五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 5.1.3 条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 度,温度 70 度 第 5.1.4 条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 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 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 40 立方米 第 5.1.5 条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 5.1.6 条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 5.2.1 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 第 5.2.2 条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Q=q12Σ(q2L) () 式中? 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时); 3 篇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XX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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