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docx
4页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伴侣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要求车主赔偿? 案例:谈某文与肖某亭家住山东农村,两人是特别好的伴侣由于交通不便利,2021年2月1日,谈某文搭伴侣肖某亭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不料在去镇上的途中,肖某亭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谈某文右手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亭担当全部责任谈某文出院后要求肖某亭赔偿,而肖某亭则认为两人是伴侣,而且是谈某文是免费搭车,因此无权要求赔偿伴侣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谈某文免费乘坐肖某亭的摩托车到镇,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应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现在通行的理论均认为汽车属高度危急作业在我国也尚存争议,民法通则也未明确交通事故属高度危急作业)有许多交通事故都是在低速行使(不超过20公里)下造成的如在市内,因市民素养低下,横穿公路,擅闯红灯现象很普遍,有的甚至越过隔离网横穿高速大路也并不少见我国私家车还不是很普遍(无法与英美国家相比),同乘现象较多,并且在车的质量、路况、大路管理、人的素养、担当责任力量等诸多因素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的状况下,我认为对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负担,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
详细的责任担当方式,笔者比较认同日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认为应依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担当方式 1、因意外大事(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留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患病人身损害的状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正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公平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状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正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损害更为严峻,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殊是好意一方假如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非常富有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公平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正,在此状况下,对同乘人应接受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担当”,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解”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急领域,如跳伞、攀岩、凹凸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急,消失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案例,这就属默示风险担当。
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消失损害,同乘人应担当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状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担当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加驾驶意见或轮番驾驶的情形下,参加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消失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消失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损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担当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状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留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担当20—30%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商定风险自己担当的情形下,法院应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担当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担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支配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状况下,消失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损害,车主不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担当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非常一般,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担当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以上种种情形,在我国无明文法律规定,属立法漏洞,笔者孤陋寡闻,难免挂一漏方,只是做为引玉之砖,给立法界和实务界供应一些参考而已 综上所述,谈某文是免费搭乘杨某的车辆,谈某文与肖某亭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肖某亭仍有义务将谈某文平安送抵目的地谈某文搭乘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肖某亭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伴侣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样可以要求赔偿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