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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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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精****档
  • 文档编号:43563737
  • 上传时间: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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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9797 年年 1010 月修正月修正壹、依據暨適用範圍壹、依據暨適用範圍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 品質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 機關與機關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 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凡 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 之 全部流程,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 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與本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 文書處理方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四、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市立各級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貳、一般規定貳、一般規定 五、一般規定: (一)各機關文書作業,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之。

      但依文書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 此 限 (二)文書之機密性、時間性,由各機關就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2依相關法規規定,自行區分 (三)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毀、遺失 (四)各機關收發公文,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創簽稿之公文應 於 陳核前掛號,或於承辦人員創文時,先行掛號列入管制 (五)文書應一律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六)文書應使用正體字 (七)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 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依規定格式 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 但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無須加蓋 印信或章戳,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影印本」 或「譯本」 (八)文書應記明年、月、日、時、分,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 國曆為準但外文或譯文,得以西元紀年 (九)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 並記明時間 (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 1018/1600) 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以線上電子簽核處理者,則以電 子線上簽收為憑 (十)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或駐衛警察隊 依 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文書之傳遞,應以送文清單(簿)或電子方式簽收 為 憑並得視業務繁簡實際情形,設公文交換中心,定時交 換;另公文之陳核流程並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 (十二)令、呈、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 換、 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機關公文傳真及電 子 交換作業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機關公文電子交 換 作業辦法」及本府相關之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如無法正常作業時,應依 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如附圖三) 3六、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及電信網路, 予 以傳遞收受者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應以 電 子交換行之 (二)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 作 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單位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及管理 規範(如附錄二之一、二之二)者,可指定專人或授權所屬機 關辦理 (三)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必要時應輔 以電子郵件告知相關機關,不另行文;並應註明登載期限,超 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四)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或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得視需 要予以儲存 (五)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其內容 性質,自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 (六)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識別通行、電子認證、收文確認、 收文列印、檢視處理、分文、編號、登錄、傳送等 (七)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列印全文、繕校、列示清單、 識別通行、電子認證、發文傳送、發文確認、加蓋「已電子 交換」章戳、檢視發送結果、處理失敗訊息等 (八)機關公文受文對象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其公 文電子交換收、發文程序,由發文機關依業務需要與受文對 象相互約定,但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 他安全管制措施 (九)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 作業時,應符合「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文書及檔 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七、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指定專人負責機關電腦中文碼 之 管理,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中文自用字碼及國家標準交換碼對照表之建置、註冊、 及 維護4(二)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內,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安裝處 理 (三)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外,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申請處 理。

      八、機關公文以電子線上簽核處理者,得免適用本要點相關之人工 作 業規定 前項之電子線上簽核處理,係指公文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 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可確保公文可認 證性之安全管制措施,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其應具備之 功能如下: (一)可判別公文簽章人及簽收日期時間 (二)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四)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五)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九、文書處理流程及電腦作業流程圖如下: (一)文書處理流程:如附圖一 (二)電腦作業流程:如附圖二參、分層負責參、分層負責 十、各機關公文處理,應厲行分層負責,並依核定之分層負責明細 表 辦理十一、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之各級單位,首長得就本機關職權 及 單位職掌,將部分公務授權各層主管決定處理,並由被授權 者 負其決定之責任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 適 當之處理決定,不得推諉請示或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定其 因 故意或過失為違法或不當之決定者,該主管應依法負其責任5十二、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以劃分三層為原則,不得多於四層或 少 於二層機關首長為第一層,各級單位為第二層及其以下之 各 層。

      十三、各機關置有副首長者,副首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副 首 長在二人以上者,得劃分其襄助公務之範圍 (一)下列各機關之業務,其分層負責明細表,應由其主管機關統 一 訂定之,經核定後,各機關均可適用: 1、區政、戶政:民政局 2、主計:主計處 3、人事:人事處 4、文書、總務:秘書處 5、採購:工務局 6、政風:政風處 其他機關共同業務項目,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得由一級機關 統一訂定 (二)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間之權責劃分由各機關自行 定 之十四、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 規 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凡屬依據法規應為 一 定處理及技術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處理 (一)下列性質之公務,由機關首長決定:1、關於方針、計畫、目標及有關政策事項2、關於法規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3、關於年度概算之籌劃及編製事項 4、關於年度進行中申請動支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事 項 5、關於年度終了時權責發生數之申請保留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 項66、關於組織、編制、員額、職務歸系及全盤人力調配運用事項7、關於人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

      8、關於對於民意機關報告及答復事項 9、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請示及報告事項 10、關於對所屬機關重要措施及中心工作之指示及督促事項 11、其他重要事項 (二)下列事項之公文,應審酌其重要程度,分別授權第二層及其 以 下各層主管負責決定處理:1、依據法規、解釋、案例應為一定之處理者2、依據上級機關指示或既定原則為個案之處理者3、法規明定裁量範圍或條件,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或裁量處理者4、與其他機關團體協調意見之初步徵商或答復者5、例行承轉案件之公文轉行者6、對主管法規一般疑義之核釋及對主管業務之指導查詢者7、依據檔案證明事實者8、一般資料之蒐集供給,或以普通書刊表冊等附件為內容者9、非屬本機關主管事項,或程序不合手續不全之來文,應退還 或通知補正者 10、其他授權決定處理者 (三)下列事項,得授權第四層負責處理:1、依據法令辦理之各項事務性工作2、各種證明文件 (屬事實證明,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考慮) 之核(填)發3、手續之補正及有關案件之查催4、有關各種報表之填 (列) 報十五、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 層 主管判發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 符 ,如有不符,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員共同負其責任。

      十六、公文承辦人員製作公文,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7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由 承辦人員負其責任十七、本府第二層基於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對外行文時,由該層 主 管署名、蓋職章;其必須以機關名義由首長署名行文時,應 以 章戳註明決行者之職稱姓名第三、四層代為決行之公文, 加 蓋 (繕打)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章戳 或 或字樣如附式: (一)用於公文紙1、第二層x x 局局長○○○決行(寬 0.8 公分、長 8 公分)2、第三、四層┌-────────────────-┐│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 (寬 0.8 公分、長 8.5 公分) (二)用於公文稿或處理案件┌────┐│代為決行│└────┘(寬 0.7 公分、長 2.7 公分)十八、先簽後稿案件,如簽已奉市長核定,發府文稿可由第二層 (局、 處長) ,加蓋「案奉 核定免蓋決行章」 (如附式) ,逕以市長 名 義行文,同時稿與文不再蓋「代為決行」及「第二層決行」 章, 各機關得比照此規定辦理附式:蓋於發文稿決行處┌──────────┐│案奉 核定免蓋決行章│8└──────────┘(寬 0.7 公分、長 3.5 公分)十九、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認屬性質重要或有了解內容之必要者,應按月列表陳報備查,或指定範圍,於發文時以抄本送上層 查 閱。

      二十、各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發現不當情事,應隨時修正肆、公文製作肆、公文製作 二十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呈」、「函」、「公告」、「其 他 公文」五種格式如附件一) (一)令:發布市單行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及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 (三)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四)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 他機關處理者,應另行文檢送 (五)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1、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舉凡答復簡單 案 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 行 文時均可使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其性質不如函 之9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二)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 單 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 話 紀錄製作二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格式如附件三)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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