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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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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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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區人民対产幄险腋佛捕RUi冋PlCCProperty・ndCAiualtyC&n^*nyLhtii1«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则?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总则?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总则?无过失责任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资抢险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盗抢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9座以下客车0.60%农用运输车1.10%其他车辆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免赔率为30%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四)每次保险赔偿的合计金额为:合计赔款=(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施救费赔款)X(1-免赔率之和)。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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