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doc
6页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是否正确;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科目 申请人户 (贷)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二)出票银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以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银行汇票汇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掌握) 1.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如果填写错误应将银行汇票作废 2.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出票银行须在两联汇票凭证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 4.出票银行加编不超过20位的银行汇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密押”栏内 5.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6.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应在汇票正面加盖“请划付××银行××支行×××××”戳记(××××××为代理清算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下同) (三)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然后将第二联汇票交给申请人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掌握) 1.银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银行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银行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加编的密押是否正确;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特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并通过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核对汇票信息成功后,银行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第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连同第一联进账单交给持票人,然后通过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汇票的资金清算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除按上述“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是否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入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为账户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比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情况进行转账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办理款项支付: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上述“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二)项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汇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至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下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银行汇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代理付款行银行汇票科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科目持票人户或(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连同第一联进账单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银行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受理,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汇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当出票银行收到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银行汇票电子信息时,出票银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银行汇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出票银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的,打印一式两联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银行汇票信息。
然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后续账务处理:(掌握) 1.银行汇票全额付款,应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写全部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两联业务回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顶(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卡片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 ××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另一联业务回单上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入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多余款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卡片作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 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时,以另一联业务回单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 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 现金 申请人遗失申请书存根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出票银行应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4.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出票银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5.通过行内系统清算汇票资金的,按照其行内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二)出票银行对专夹保管的卡片,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处理手续(掌握) (一)出票银行应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移存××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代理清算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银行移存汇票款”户出票银行出票时,应比照“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票银行应在汇票上加盖“请划付××银行××支行××××××”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按照出票银行与代理清算行约定的方式,将需要代理清算的银行汇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同时将银行汇票款项向代理清算行移存 代理清算行应将收到的银行汇票信息存储在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并对汇票移存资金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当代理清算行收到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银行汇票电子信息时,代理清算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银行汇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代理清算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代理清算的,应打印一式三联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银行汇票信息然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银行汇票金额付款的,比照“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处理,一联业务回单作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的借方凭证,另两联业务回单交出票银行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一联业务回单作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的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另一联业务回单交出票银行其分录是: (借) 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 其他应付款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3.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代理清算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代理清算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4.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的汇票多余款应按照与出票银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划付出票银行 (三)代理清算行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的,应当主动与出票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出票银行接到代理清算行发来的二联或两联业务回单后,应根据原专夹保管的卡片和汇票移存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全额付款的,转销汇出汇款科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和“移存××银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其分录为: (借) 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