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的优惠政策及特殊规定.doc
17页工资中的优惠政策及特殊规定工资中的优惠政策及特殊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 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 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 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XX〕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 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 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 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 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 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XX〕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 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 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 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 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 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 个人所得税四、 个人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 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 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 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 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 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 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 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 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五、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 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 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 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六、 差旅费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 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 税处理不一样,请参考当地标准七、 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规定: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 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 通知》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 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 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 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误餐补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 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八、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 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执行公务员工资 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 地标准不一致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 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的规定,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 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 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 部公勤费;军粮差价补贴。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 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 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十、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等文件 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 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 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 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 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 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 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 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 务机关确认免税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 (复 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 且每 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 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 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 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 分给予免税4、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 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 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 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 薪金。
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 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 明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 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 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 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 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 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 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 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 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 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 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卜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 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 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十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 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 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 并与该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 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 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务费用的扣除 标准,各地标准不一致女口:陕西省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根据《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 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 定,扣除标准上限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