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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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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5549060
  • 上传时间:2017-08-30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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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邮箱: Jiufu@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强管理,发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征﹝1998﹞2号【发文日期】1998-04-21【实施时间】1998-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问题: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津政发[1997]75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四章 第十四条 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委托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征[1992]20号关于使用《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二、定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护品)单位,在销售护品时应开具“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如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字样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本市范围内使用,对外省、市销售护品,不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四、外省企业到本市用人单位销售护品,须持国家或本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原件,到天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办理入津销售登记手续后,方可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乐税网( )邮箱: Jiufu@  五、本市企业从外埠购进护品,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审发票后,方可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六、自1998年6月1日起,各单位可持已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办理盖章 手续七、各单位对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妥善保管,严格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八、“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由市劳动局行政部门用防伪印油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市劳动局行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天内,将“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和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九、国家税务局如对生产、经营护品使用发票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乐税网(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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