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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调查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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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7257941
  • 上传时间: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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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调查与思考圆桌审判是依据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由 于其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而广泛应用于基层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并成为当前 少年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囿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圆桌审判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致使该项 丁作在实践操作中述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试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就当前基层 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现状、取得的成效及不足作一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与对策,以 期对当前各地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少年刑事审判改革有所借鉴和裨益一、当前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基本情况睢县人民法院少年庭从2007年开始推岀圆桌审判,截止2010年9月31 R,共适用圆桌审判 方式审理案件68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了以F做法:一是在法庭布置上,法庭的审判区域内摆放椭圆型审判台,法庭布置按照柔性化原则,使用柔 和的灯光和浅色墙壁,并可以放置绿色植物、画等装饰物,审判人员一侧的墙上悬挂国徽圆桌型 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书 记员席位位于审判席的右侧,公诉人席位位于书记员席右侧,辩护人席位位于审判席左侧,被告人 席位于审判席对面。

      公诉人席和被告人席之间设被害人席、社区矫治人员席辩护人和被告人席之 间依次设法定代理人席、教师席、社会调查员席等二是在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卜•列悄形之一的,即可采用圆桌审 判的方式:(1)适用简易程序的;(2)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平 时表现较好,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五年以下的;(3)其他案件经审判长同意的列举式规定的是“可 以”适用的情形,也就是也可以不适用同时对于下列未成年刑事案件,明确不能采用圆桌审判的 方式:(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觅伤或死亡、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可能判处的 刑罚在五年以上的;(2)共同犯罪中有成年被告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超过三人的;(3)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木犯罪事实或定性有异议,或作无罪辩护的;(4) 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已经调解、和解的除外;(5)其他不适宜采用圆桌审判的三是在法庭气氛与效杲上,在圆桌法庭中开庭审判少年被告人,整个庭审就像在开家庭圆桌会 议,法庭的气氛充满了人文关怀,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不 穿法袍,可以不使用法槌,法警在少年被告人视野范围之外监视,少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可以不着 囚服,不戴手铐,与其他人处于同一个平台,大家坐在处于同一•水平的圆桌边上近距离开庭,并且 可以坐着冋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

      法官提问时也不称未成年被告人为“被告人”而直称其名总 Z,圆桌审判实际上人大缩短了少年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Z间的距离,空间上距离的缩短,最 终心理上的距离也得到缩短少年被告人在圆桌法庭上,能够在较为宽松、和缓的气氛中较快的消 除紧张心理,适应庭审程序,充分参与审判程序,从而大大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 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四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圆桌审判圆桌法庭还积极做好“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将诉讼 参与人的范围作有限度扩大,加设了社区矫治人员席、教师席、社会调查员席等实践中,合适成 年人介入圆桌审判,是一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作,是一项社会反映良好的工作合适成 年人介入“圆桌审判”,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犯罪后陷入焦虑、孤独、恐惧状态,而使案情恶化, 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将使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治教育有效衔接,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 救未成年人的日的通过对睢县法院适用圆桌审判审理的67起案件的分析,相较于传统审判方式,圆桌审判具有 以下良好效果:首先,圆桌审判一改法院高高在上、威严肃穆的传统形象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 成年被告人实行了“零距离”接触,审判人员语气平缓、态度和蔼,庭审气氛宽松缓和,充分体现 了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圆桌审判能更好的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

      庭审中去掉戒具的未成年被告人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最人 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使其能更好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挽救;第三,圆桌审判蕴涵着深厚的司法人文关怀法庭布置整体温馨 柔和,既缓解刑事审判的紧张感,也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第四,圆桌审判有 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于圆桌审判宽松的气氛,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 事实,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第五,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服判睢县法院适用圆桌审判审 理的67起案件91名被告人宣判后无一上诉,检察机关亦无一抗诉,均实现了案结事了;第六,更 有利于发动诸多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治,实现法庭审理与庭后帮教矫治的有机衔接圆桌审判是一 种家庭化、座谈式的审判方式,庭审气氛的缓和、审判人员的和蔼亲切无不是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 改过自新,实现教育、挽救的1=1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个1=1的,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必不可少圆桌 审判实践中,R隹县法院2007年至2008年邀请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社会组织和人 员到庭参加诉讼的43起案件62名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进入社会后。

      无一重新犯罪,均成为改过£1 新的好公民二、目前基层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睢县法院2007年以來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的67起案件的调研发现,该种审判方式虽 然具有当事人易于接受、服判息诉率髙的优点,但由于和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基层实践操作中 仍存在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案件的适用范阖和审理程序不明确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明确规 定,各地法院适用岡桌审判的案件范围极度不统一,操作程序亦千差万别,难以体现出其独特的优 势;二是部分法官短期内难以适应在坐堂式问案时,法官一些小的瑕疵当事人不容易发现,而在 圆桌法庭这样一个相对较小的空间里,审判人员从装束打扮到言谈举止,都更近的展现在当事人面 前,审判人员一个小小的瑕疵,都有可能在这个小空间里扩大化,从而影响到庭审的功能及效果的 实现;三是圆桌设置形式难以固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与指导,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按照 自己的理解制作法台、安排诉讼参与人的位置设置,圆桌审判形式极度不统一;四是适用圆桌审判 时,庭审的氛围难以把握氛围过严,影响圆桌审理的效果;气氛过于宽松其至松散,又人人降低 了法律的威严,难以体现法院庭审活动的严肃性,甚至让当事人误认为法庭如同民调场所,可以随意喧哗、走动。

      如何在圆桌审判中实现严肃执法和教育感化最佳的结合和统一,既体现法律的严肃 性和威慑力,乂能在缓和、宽松的庭审气氛中查明犯罪原因,施以教育和挽救,是日前适用圆桌审 判面临的最大的难题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基层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思考(一)规范圆桌审判的案件适用范围1、 从案件本身来看,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为宜圆桌审判是一种家庭式、和谐型的审判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刑事审判程序圆桌审判重在教 育而非惩罚,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前提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错误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只有在控辩双 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前提之下,才能为进一步的分析犯罪原因,发现未 来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2、 从适用的审理程序来看,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较为合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对圆桌审判方式并未予以规定我们的探索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基础上予以改革优化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 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若干意见》的宗旨主要是在保证公正司法的 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冃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节约 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之一。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符合《联合国少年司 法最低限度规则》规定的“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不必要的拖延的精神,有 利于减少对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使未成年人将其违法行为与法律程序与处置紧密联系起來而 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來说,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进一步减少了庭审的对抗色彩和严肃气氛, 能够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中去,从而形成圆桌审判方式特有的庭审特 点3、 从被告人主体条件来看,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 平时表现较好区别于一般的审判方式,圆桌审判更多地强调平等与和谐、宽松与自由,以营造缓和的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圧力,加强法庭教育的效果圆桌审判主旨是为未成年被告人 应当积极参与对£1己罪行的发现与反思创造相应的条件但适用圆桌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要认 罪,在此基础上,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才能在对事实、证据均无异 议的前提卜形成合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此种情况卜,适用圆桌审判,避免 气氛过于严肃沉重的庭审对其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从而在较为宽松的话语环境下出诉讼参加各 方帮助其剖析犯罪原因、寻找预防方法、指出今后道路。

      对未成年被告人来说在感受到法律庄严一 面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法律有情的一面,真实地感受到少年法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的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不可否认,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存在累犯、重犯以及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这些人 则不宜适用圆桌审判当前世界刑罚政策的潮流是“轻轻、重重”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在 形式上减轻未成年人的耻辱感和自卑感,为营造相对平等宽松的交谈气氛提供条件,当然宣判时还 是应当站立但应当在法庭外进行密切监控而对于实施严重犯罪及多次实施犯罪不思悔改的犯罪 人则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的教育功能一般还是通过刑罚來实现的,我们在刑事政策上也要体现“轻 轻重重”,以将有限的刑罚资源运用到惩罚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人中去对这些未成年人实施圆桌审 判,将使刑法失去人们的尊重与信任,对犯罪分子来说也会失去威慑另外,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共同犯罪一般也不宜适用圆桌审判成年人犯罪毕竟区别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 性、再犯可能性都存在相当差异,因此在刑事政策上以惩罚犯罪为主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以分 案处理为宜4、从刑罚适用角度來看,应当以可能适用三年以下较轻自由刑及非监禁刑为宜。

      未成年人犯 罪与成年人犯罪和比较有很人的特殊性,在刑罚适用时如何能更好适应青少年的身心,如何在打击 犯罪,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Z间取得平衡,达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刑罚 价值,是一个重人而现实的问题推行对犯罪少年刑罚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成为当前世界刑罚的主 流由于少年犯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大众对他们还是持--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是可行的和必耍的从一些进行圆桌审判改革的少年法庭来看, 也大致在以上范围内进行改革二)圆桌审判庭前、庭中、庭后运作程序的具体构想1、 庭前工作一要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除了仔细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案 卷材料,从中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背景资料外,应当做到三个一次,即承办法官与未成年被告 人会见一次、约请法定代理人到院谈话一次、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访问一次, 以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及犯罪轨迹,为有效地开展庭审、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教 育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承办法官还可以要求未成年被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认罪悔罪认 识,从而将外在的教育与内心的反省结合起来;二要做好庭审时间的安排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木着迅速快捷的原则,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会造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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