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成果类).doc
16页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成果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省中医药行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从 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依 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此奖 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 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第四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章奖励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每年设 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共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 审、奖励1次第六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 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及中 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 新材料等成果一) 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 成果;(二) 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三) 中医证候、诊法、治疗、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 究成果;(四) 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及信息研究 成果;(五) 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六) 中药资源种植、保扒 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 艺、新药、新辅料等研究成果;(七) 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八) 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中药 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 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第八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 项目中优先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山东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九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成立山东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 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奖励工作,对涉及本 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主任委员由山东中医药 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及技术专家组 成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二) 审定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 为完善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 和建议;(四) 研究、解决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 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奖励委员会在每 年评奖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年度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 对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进行处理;(四) 对完善本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山东中医药学会 办公室,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 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奖励委员 会汇报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评审委员会实 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要提高自身水平, 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 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三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 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出现泄密问题时, 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推荐和申报第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中医药学会或卫生局(二) 省(厅)直单位(三) 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四)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奖的,经所在单位科技 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二) 各市取得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由市卫生局或中医药学会 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省(厅)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和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的科技成果,直接向奖励办公室 推荐申报。
三)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 位申报第十六条申报材料:(一)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二) 《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三) 技术研究报告(四) 检索查新报告(五) 效益与应用证明(六) 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批 准生产文件等)(七) 发表的论文或著作(A)被他人引用情况第十七条申报要求:(一)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有科技成果鉴定权限的主 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属应用研究的要经过推广应用获得 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持有效益证明,在国外、省外完 成的应明确产权归属二)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 目进行申报属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并写明其中的某 子项申报、获奖情况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 凡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二)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的, 在争议未解决前;(三) 以往报本奖励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 科技成果;(四) 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 注明者第五章评审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 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报奖专业予以分类:(一) 是否符合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二) 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三) 技术内容是否真实;(四)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一) 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基础项目按创新性、科学 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或 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 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 响的,可评为一等奖2.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 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 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3.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 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 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广应用项目按科学技术 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 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2. 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 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 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可评为二等奖3. 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 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比较大 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 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 会建议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 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和项目评审情 况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的项目与奖励等级。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 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 通过,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成果经奖 励委员会最后审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完 成者,奖金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 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必须在公 布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意见形式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提出异 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 概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 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单位提出异议的,单 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 无效,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异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 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 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奖励委员会裁决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 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 资格第三十一条 参与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 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调查核实, 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一) 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二) 山东中医药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经费的管理:(一) 经费在山东中医药学会账目中设专项列支,保证经费 用于该奖励活动二) 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 财政、审计、税务以及资助单位的合法检查和监督(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评审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学术著作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 中医药政策,充分体现山东省中医药学术水平,准确反映中医药 学术思想,总结中医药学术发展规律,展示我省中医药最高学术 成就与最新研究进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 术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奖励 在中医药学术工作领域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山东中医药学会主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 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 的日常事务第五条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奖励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参评著作出版时限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第七条山东中医药学术著作奖参评著作,包括以下几类:1•基础理论著作:融会省内外中医药学术的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