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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笔记(明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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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魏三国、蜀「吴东曰宋、齐、梁、陈(南朝)西晋J北魏『魏北齐(北朝)北周隋西晋:分封制,诸王握有兵权,有夺取中央政权的实力五胡16国:北魏分裂割据,动荡时局,民族交融加快,为维系统治而重视改革,战火的摧残,动乱之世孕育新制度法律沿革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北魏律*北周律第一节立法概况一、三国丁,魏国(汉末时期)“科”:临时法典“新科”“甲子科”科一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是最常使用的法律战乱中难以编订刑法典,且国家未统一,故只制定临时法典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以改变适应变化曹操:封魏王时制定“甲子科”“新科”作为临时性以及过渡性的法典,使当时的法律变得更为有效战争时期对于某些罪刑加重处罚,而对另外一些()减轻一半处罚1. 蜀国曹魏最早使用科作为临时法典,后来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一种文献记载)2. 吴国基本沿用汉制也造了科曹魏代汉后(明帝时期,儒家思想更多地融合到法律中)A:《魏律》一一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汉律称为旧律自此,律只代表刑法典,原先其中的大量其他内容被移至“令”等中律刑法典;令行政法规)1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

      2删《厩律》,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3(吸收了《傍章》等中的刑事内容)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4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具体见后,重要)正式规定等级特权,对于“八议”之人不能直接定罪,而需要上报皇帝,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八议”乃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具体在书中125页)5作为正规民法典,体现正统性,进入律令时代,与九章相比少了周律6.律是刑法典,令是行政性法令B:制定州郡令(地方法规)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C:具律刑名(挪到第一篇)确定了“八议”制度D:刑罚制度的改革五刑(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如免官职等等,具体史料不明)髡刑:与之前的钳为城旦舂有相似之处死刑三种、髡刑四种、完刑三种、作刑三种、赎刑(^一种,死刑作一种、罚金和杂抵罪,并减轻有些刑罚,如废弃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二、晋朝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两者注释不同但都有效力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秦始是晋武帝年号在此之前,律并非都属于刑法。

      特点:宽缓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令是行政性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章程,更严谨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3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首创依服制定罪服制:亲族间血缘远近,关系亲疏的标志,用以别尊长卑幼家庭尊卑在魏时即受重视依照服饰来确定刑法加减)4律学成为大学问家必须研究的,到唐朝时衰败三、南朝宋齐沿用《晋律》,梁武帝《梁律》,陈霸先《陈律》1王植、宋躬统一了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解决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2梁:制定自己王朝的法律后世称为梁律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沿用《晋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南朝法律多继承晋,北朝法律多是在少数民族自己入主中原后制定的,在汉化过程中也带有本民族自己的特色四、北朝1. 《北魏律》一一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20篇(相比晋律少了诸侯,多了斗律,知道名称的为15篇)几次编纂法典,立法活动频繁,希望用法律来稳固政权)内容大致沿袭汉律官当”入律,调整刑罚制度,定刑为六:死、流、徒、杖、宫、鞭2. 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说明也曾使用科的法律形式)《北齐律》一一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对后世影响较大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后世隋唐法律之参考借鉴之作)(立法水平高,文字精炼达意)(2)规定了“重罪”十条(“十恶不赦”)(3)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为隋唐法典蓝本3. 西魏《大统式》(大统是年号)北周《大律》25篇吸收了周礼条文繁琐不佳(沿袭西魏,后自己立法)(隋代周后,未采周制而取北齐制)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制度)1)八议入律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之前也有汉时的案例证(法疋的特权总是优于不规疋的明之前也有,但是内容列举入“律”中是由魏开始的)毫无边界的特权的,故亦有一定进步之处)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A――议亲(皇帝亲戚一姻亲)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高尚德行与影响的人,多为士人)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多为军功)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再由皇帝裁决减刑)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前朝君主及其后代)轻罪:赦免重罪:调查清楚案件为前提不直接按法律判决,先2)官当制度(以官品抵当徒罪)起源:曹魏“杂抵罪”,晋律“除名逼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这以后较明确的规定了用官品抵罪。

      北魏: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岁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降一级叙用南陈:五、四岁刑,用官职抵二岁刑,余刑居作(监管较轻,在官府所规定的地方劳动,重刑犯带械具);三岁刑,抵二岁,余一岁可赎之;二岁刑直接赎;属公罪的可处罚金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陈律规定抵当2年)3)(减刑后)居作:居于某地劳作,管理较宽松4)因公事获罪(过失错误):多处罚金2确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隋时改为“十恶”)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1)反逆(造反);(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3)叛(叛变);八议对十罪也无效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扰乱家庭伦理纲常(4)降(投降);以上为政治方面;(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以上为伦理方面确定重罪十条1. 可理解为将十条犯罪集中起来,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已零散存在2. 反逆、大逆、叛、降等十条3.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或违反礼教3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总体是减轻渐趋宽缓(原因:战乱时期镇压需要法律严苛,等政权稳定后为缓和矛盾故进行宽缓倾向的改革)1)出嫁女不再从坐父母之诛,只受夫家从坐2)免除宫刑(东汉末年取消,北魏重出,北齐再次被废)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改徙为流,定为减死一等之法)(北周将流刑划分为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等)宫刑也曾作为减死之刑,汉代也曾以徙边作为减死之刑,多以匈奴之地为徙边地,经济不发达,生命安全难以保障。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更加规范化,作为死刑的减等,使恢复肉刑的主流很少在被提起北朝流刑成为法定刑)(废除肉刑后死刑使用较多,战乱时期人口较少,要减少死刑的使用,故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规定性刑罚,且规定了流放里数正式的法定刑)南北朝时方出现“流”(原为“徙”)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打压了“恢复肉刑”的思潮提议恢复肉刑的原因:希望能以此少杀部分人;希望能以肉刑之残忍起威慑作用;在死刑和徒刑之间缺少一等刑罚4北周的五刑杖、鞭、徒、流、死第三节律学的发展1律学1)曹律专设律博士以传授律学知识2)法律:强制性、实用性、学术性不明显,有学者提出古代没有法学,只有律学3)汉:五经博士规范化解释,便于他人学习司法审判原则和法律适用情况4)晋:张斐注释法律中提出许多重要原则比如从概念上解释a)故意一过失:“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可见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b)共同犯罪:首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对待谋”意指二人对议或共谋(更多指共谋)集团犯罪:“三人谓之群”(秦时5人,此时为3人,发展变化的)“率”的标准,“制众建计”(首犯)强调领导力、策划力考察犯罪意图:“造意”:“倡首先言”c)对蜀混淆犯罪加以区分1)持质(劫持人质):“劫招其才”(只考察了一种求财的情况,有欠缺)展为“为某种目的劫持人质”,更加完备不和劫持人质者妥协,即使无视人质安全亦要消灭匪徒,此主张成为万世法(曹魏时期),而无非成为2)欺谩:“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作”:侵犯对象不同d)对杀伤人区别对待1)贼杀:故意杀人,无变斩击谓之贼(变,指突然,非常)2)斗杀:杀、伤,起初无意杀人两讼相趣谓之斗(讼,争论,争辩)3)戏杀:开玩笑,完全无恶意的杀人两和相害谓之戏e)赃:货财之利谓之赃;盗窃抢夺所得安为赃物2•东晋&南朝:受玄学压制发展缓慢北朝:趋向研究经世致用的东西总体来说较汉代已经衰落汉晋及南北朝,文官区别于武官能熟练掌握法律,此后,隋唐科举重视儒学,而律学这种实务地位下降,走向衰落。

      补充:汉朝时引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律学,但南朝多研究道家的玄学(所谓士大夫不研究俗务)而北朝则继承律学的发展,研究经世致用的学说1)汉末郑玄将从前各家做出的解释加以吸收,曹魏时诸家章句只取郑玄一家(2)晋张斐、杜预上表皇帝,将整理后的内容集中提出,其中的法律名词的解释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具体解释参见书129页)此后律学逐渐衰败,作为对法律做出解释的律学依然存在,但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的意义已经失去法律解释的规范化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1. 第七章隋唐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法律在唐时打到顶峰,而唐律则以隋律为基本第一节隋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令、格、式,和《开皇律》共同构成隋朝法律体系)隋文帝《开皇律》12篇原有基础上总结简化、宽缓)公元581年,杨坚即位后制订。

      隋炀帝《大业律》18篇(大业三年颁行)较《开皇律》宽松,(去十恶之条,多处减轻刑罚,考囚等),但并未被严格执行沦为具文)更多的执行临时颁行的严酷法律2. 【律】在曹魏以前是作为施行的具体细则,而在曹魏后多作为国家行政的象征【多从宽,但实际实行并不如此】隋律特点《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仅500条,大量1条目简明编篡体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删除,合并法条后的效果)2刑罚宽缓A基本确立了圭寸建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B废鞭、宫、磐等较残酷肉刑;废除了北朝时出现的缳刑(即车裂)、枭首制度C死刑只有绞和斩两种,认为足以威慑而不必再有其他更残忍方法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D缩短了流放距离和流、徒的年限(徒缩短至三年)3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特权沿袭八议官当听赎(等制度并更加明确规定,进步之处在于法制化的特权优于漫无边际的特权)继承之前的以钱赎罪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了罚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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