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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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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 文档编号:458481831
  • 上传时间: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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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并没有对涉外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涉外婚姻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摘录如下: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可以选择在国外,也可以选择在中国登记,在中国登记的条件如下: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  1、现役军人系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干部、战士虽在部队工作但并未取得军籍的人员,不在此限原在部队服役期间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人员,复员或者转业到地方后,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效以前,仍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2、外交人员系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  3、公安人员系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系指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不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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