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精).doc
13页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1. 办理机构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 适用范围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申请工作3. 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 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4 •职责4.1制造单位许可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产品试 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的管理4. 2评审机构负责对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4. 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制造单位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4.4局分管领导负责制造单位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5. 申请条件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二)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六)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 求。
5.2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 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6. 实施机关6.1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6. 1. 1.锅炉(1) 承压蒸汽锅炉(A、B、C级);(2) 承压热水锅炉(A、B、C级);(3) 有机热载体锅炉6.1.2. 压力容器(1) 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2) 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3) 气瓶(B级)6.1.3. 压力管道元件(1) 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2) 补偿器(A级);(3) 密封元件(A级);(5)特种元件(A级)6.1.4. 电梯(1) 乘客电梯(A、B、C);(2) 液压电梯(B级)6.1.5. 起重机械(1)桥式起重机(A级);⑵门式起重机(A级);(3) 塔式起重机(A级);⑷流动式起重机(A级);(5)铁路起重机(A级);⑹门座式起重机(A级);(7) 升降机(A级);(8) 缆索起重机(A级);⑼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6.1.5. 客运索道6.1.6. 大型游乐设施6.1.7. 相关部件、安全装置(1) 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2) 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3) 电梯部件;(4) 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 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 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5)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6.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 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6.2. 1.锅炉锅炉(D级)6.2.2.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6.2. 3•压力管道元件(1) 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2) 补偿器(B级);(3) 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6. 2. 4.电梯⑴载货电梯(B、C);(2) 液压电梯(C级);(3) 杂物电梯(C级);(4) 自动扶梯(B、C级);(5) 自动人行道(B、C级)6.2.5. 起重机械(1) 桥式起重机(B、C级);(2) 门式起重机(B、C级);(3) 塔式起重机B、C级);(4) 流动式起重机(B级);(5) 铁路起重机(B级);(6) n座式起重机(B级);⑺升降机(B级);(8) 桅杆式起重机(B级);(9) 旋臂式起重机(C级);(10) 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6.2.6. 相关部件、安全装置(1) 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 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2) 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7.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旬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等程序:7.1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 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 份):7. 1.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 注册证件复印件;7.1.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7. 2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 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7.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 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 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7・4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 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 相关网站上公布)o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7・5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 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 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子邮箱在 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8. 许可期限8.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受理工作8.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 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 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 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 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8. 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8.4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9 •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 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10. 复查换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11•变更与延续11.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 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11. 2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 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 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 年12. 申请表格《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2003 )13•办理地点.邮编.地点:海府路省政府大院3号楼115、116房邮编:570204:65396474. 6537042014.申诉申请单位对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受理机构、省局纪检监 察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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