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实践报告合集.doc
19页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实践报告合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 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 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 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 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 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 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交接工作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 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 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 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 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 经办机构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 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 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 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 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 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 费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 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 入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 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 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 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 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 户第十七条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 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等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第四章基金支出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 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 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岀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 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 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 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 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戶,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 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 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 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 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 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含风险基金)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 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二) 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三) 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 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 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 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 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 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 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 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 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 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 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 收入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
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 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 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 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 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 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 送及时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作为基金决算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 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第九章专用收据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 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自20**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 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第四十条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 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 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 购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 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 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 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 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 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