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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运输类职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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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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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交通运输类职审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专业类别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及养护与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汽车维修与检测,车辆技术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船舶与港口航道机械应用,港口安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中的船舶设计与建造施工,船舶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检验规范的研究、制订和修订,建造营运船舶和水上检验、审图,交通机电及信息化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或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承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定额或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重大的船舶海损、机损检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或新型特种船舶的初次检验,并参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7.作为运输管理技术骨干,总结并引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负责运输行业或企业生产管理或技术更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并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交通运输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交通运输质量,保证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承担较大工程研究应用,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应用中难题的业务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编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实施 (3)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参加运输行业或企业先进技术运用的研究推广,取得明显效益。

      (6)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质量监理、方式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四条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七条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可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常年在工地一线,从事水文地质勘测,施工、监理,航道疏浚及船舶检验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判定申报人员是否获奖证书,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所完成项目依据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成果鉴定书;要求所提供的论文、技术报告的作者均须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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