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4页1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的通知各学院、机关有关部处:为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对 2007 年印发的《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福 建 农 林 大 学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2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委秘书、团委书记、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舍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 10%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比例分别约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 15%和 5%一)贫困生:贫困家庭的学生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贫困生: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学生;3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无固定收入的学生;3、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特困生: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所能筹集的资金占该生当年在校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2、家中有危重、残疾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沉重的学生;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等;4、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 9 月份启动,10 月 30 日之前完成全部认定工作一年级学生,入学报到后,先实行预认定,待取得正式学籍后,再进行正式确认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班级(或专业、年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学生要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 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 9 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召开会议,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贫困生和特困生),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 3),由全体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备案,同时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应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4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并确需改动的,应及时与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沟通后予以调整更正并收集汇总《福建农林大学贫困生库信息采集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三) 学校复审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公示栏、金桥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同学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第十一条 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有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斗殴,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的,学校及学院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感恩意识,有义务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我校金山学院、东方学院、软件工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 年 9 月 21 日印发的《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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