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ocx
6页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注意:需要进行效力判断的不是欺诈行为自身,而是在欺诈条件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总和·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违背事实真相的,意图使对方陷于结识错误的虚假陈述、或掩盖行为 A、积极的欺诈:无中生有的捏造如 某英语培训学校主线没有外籍教师,为吸引市场,打出招牌,说有来自英国、美国的教师云云,导致家长相信而送孩子到该校 也能存在运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使其陷入结识错误B、悲观的欺诈:掩盖事实的部分真相,以偏盖全,从而诱导对方作出曲解· 如在简介楼盘状况时,售楼人员只谈起地段、价格优势;却避而不谈其所在土地曾是乱坟岗、蛇窝、垃圾填埋场,且历史上屡屡闹鬼的状况,而这对某些消费者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2、有欺诈的故意即对欺诈行为会导致对方陷于结识错误的成果追求或放任因此,如并无端意,甚至存在过错而导致她人陷于结识错误,也不叫受欺诈 · 例如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自己发售房屋的蚁害,而未向买受人进行告知3、相对人受欺诈而陷于结识错误,并且因此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达· 例:不法公司明知及固定顾客对其特殊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一无所知,故意诱骗顾客回拨,回拨主线不是顾客真实的意愿,因此双方的合同不能成立,及固定顾客依法不承当交付费用的义务。
而上述不法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欺诈 · 相反案例:饭店打出招牌,“今天愚人节,龙虾1元一只”一般常人都懂得该店哗众取宠情,并未陷于错误,不构成欺诈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受胁迫而为的行为,是当事人在她人威胁或逼迫下,违背真实意志而为的行为· 受胁迫行为之构成要件 1、要有胁迫行为的存在 A、现实逼迫 例、乙为地痞流氓,多次到甲开设的小超市里强拿强要甲不堪滋扰,与丙签订了将小超市转卖于丙的合同 例、某甲遗失某乙借给其的一本邮票集,某乙称其中有一张已升值到1万元,要某甲赔1万元某甲不干于是某乙叫了几种小伙子到某甲家来喝酒,始终闹到了凌晨某甲实在受不了了,给了某乙1万元 B、威胁预告 一般来说,用于胁迫的手段均有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现实性或高度也许性但也不能排除运用自身合法的手段达到胁迫着目的(如以检举她人违法活动来讹诈对方接受苛刻条件),或者运用事实上没有威胁的所谓威胁预告,来达到胁迫目的的状况(如运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 甲欠乙巨资逾期未还,乙声称要提起民事诉讼以扣押甲的财产甲迫于压力,与乙签订了还款合同 · 这里存在胁迫而为的行为吗?· 若乙之威胁为向税务机关检举甲之偷税行为,与否构成胁迫?· 若乙以威胁向税务机关检举,要甲将借款利息提高7倍,又与否构成胁迫 (三)危难被她人所乘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
·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存在现实危难 (1)危难须现实,不是过去的、将来的与想象的 (2)危难应严重,一般是自己或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或其她重要利益面临的巨大威胁· 2、危难被她人所乘 (1)她人并非导致了危难,而只是运用了即成的危难 (2)运用的方式是,运用受难者急欲挣脱危难的心理,开出苛刻的助其脱险的条件,诱其接受 3、遇难人明知条件苛刻,但为虽然脱险不得不接受· 某甲溺水,某乙以某甲送其所有财产作为搭救条件,甲无奈,应允相反,若某乙未要挟,而是某甲对某乙说“若君就我,与君万元”,则排除· 4、接受苛刻条件,致使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 注意:若只具有了前三项条件,却未导致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即一方明显受益而对方明显受损,也不构成危难被乘之行为四)重大误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观过错,致使其对行为性质的重要方面发生了误解,进而进行的意思表达不真实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方面产生主线性的错误结识· (1)系因自己的因素,如疏忽大意、缺少经验,产生误解,非外来因素,如欺诈导致· (2)误解的对象须为民事行为的重要方面 A、主体之同一性,或主体的行为能力 B、标的物的性质、数量 不属于重大误解范畴的民事行为的其她方面: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注意:对市场行情变化趋势的重大预测失误,也不属于重大误解之行为调节的范畴。
· 2、因误解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达· 3、客观成果——如果严格执行原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则,对误解人会导致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具有1、2要件,却不会对误解人导致损失,或损失并非重大,则误解人也不得规定法院撤销、变更民事行为双方自愿的除外)(五)显失公正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中的“兜底性”类型· 构成要件:· 一方运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实行的,导致双方利益格局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可见,虽也是“意思表达不真实”的一种状况,但相较前述各类型,意思因素少了,而客观利益公平性评价因素多了· 构成要件: 1、针对有偿行为 2、行为的后果是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一方获得暴利,而对方遭受重大损失 3、导致上述恶果的直接因素是,一方运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运用对方没有经验 注意:虽然运用自己的优势,却不是直接的胁迫;运用对方没有经验,却不存在故意欺诈对方的情节;没有经验的一方也没有对行为性质有重大误解;并且没有经验一方一般也存在某些急需挣脱的现实困难,但这些困难还达不到“危难”的限度六)可撤销行为的效力· 1、相对的有效性——在撤销此前,是名义有效的民事行为;但一经撤销,将上溯至行为成立时无效;而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没有撤销的,该行为成为绝对有效的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1)权利的主体,利益遭受或者也许遭受损失的人(2)变更祈求权与撤销祈求权的选择合用 撤销权原则上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手段,但也要避免被滥用来作为过度报复、泄愤的工具,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限制 · A、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由这些机构判断与否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B、撤销权只能通过上述机构行使一次,已经撤销的行为不得再规定变更,已经变更的行为同样也不得规定撤销· C、对“变更行为效力”的诉讼祈求,只要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法院必须作出变更性判决。
但对于“撤销行为效力”之诉讼祈求,虽然审理查明存在撤销权之要件,法院也可酌情改判为“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因行使一次而消灭 因抛弃,如明确表达不行使撤销权 因通过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除斥期间的开始: 《合同法》:自懂得民事行为可以撤销之日 《民法通则》:自行为成立之日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导致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方面的瑕疵,发生在主体要素上——缺少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或处分权 (一)四种类型1、无权处分2、无权代理3、未经债权人批准,债务人将债务转与第三人承当4、 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越行为能力的,又未得到监护人事先特别授权的行为(二)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 也许无效、也也许有效的不拟定状态,需要由追认权人事后追认、否认等使其效力拟定三)追认权的行使· 1、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且不必通过特别法律程序· 2、行使的对象——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而不是主体条件存在瑕疵的人· 3、行使的主体——有补足行为人主体条件瑕疵的能力的第三人(四)行使的方式· (1)追认——合同法:须以明示方式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懂得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表达反对的,视为批准。
· (2)回绝——A、明确回绝追认· B、默示追认——合同法: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追认,而追认权人保持沉默的,视为回绝 · 回绝的效力 (五)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为平衡追认权人之大权而设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的权利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使时间:追认权人追认此前;行使条件:A、相对人善意,对对方主体不合格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B、尚未行使催告权 这里的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中的撤销权的最大区别——不必通过法院等机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