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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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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5356219
  • 上传时间: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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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关于增值税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 号(2002 年 5月 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36 号(2000 年 11月 7日)《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2001 年 6月 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36 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 2001年 7月 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一律不再补征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2008 年 12月 9日)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 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关于营业税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 (深地税发[2004]90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 号) (2005 年 11月 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粤地税发〔2005〕205 号)收悉批复如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月 16日)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2007 年 12月 6日)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4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 号(2003 年 4月 9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 (青国税发[2002]213 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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