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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恳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丢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爱护期限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是指恳求人民法院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恳求权予以爱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恳求权不予爱护 二、本条规定当事人恳求权受到爱护的期限为两年两年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这里所讲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了解到详细的侵权人应当知道是指查不清受害人是否知道被侵权和侵权人的状况下,法律推定或者视为知道 三、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要比民法通则的规定长一年;但是,起算日期同民法通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完全全都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引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包括对销售者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提出的违约之诉,也包括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侵权之诉,而本条规定仅适用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这一种状况也就是说,对于产品责任问题的侵权之诉,根据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适用本条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规定应予适用 四、本条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同时,也规定了缺陷产品引起的恳求权的最长爱护期限这一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爱护期限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根据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应适用本条规定的最长爱护期限的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全都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入流通、使用后十年内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准时行使权利;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变化,生产者对产品安全使用期的担保一般不超过从产品出厂起十年,且在十年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公平也都会有很大的进展变化,假如让生产者、销售者再担当超过十年产品责任不公正本条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大体上是全都的,比方美国、德国等均规定为十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恳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丢失”,是指自产品交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算,在以后的十年内,假如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利要求侵害人赐予赔偿十年以后,即使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也无权要求赔偿,侵害人也无义务赔偿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假如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十年以上的,则不适用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恳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丢失”的规定,应适用明示的安全期的规定在明示超过十年的安全期间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
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侵害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