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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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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559521378
  • 上传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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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说明一、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根据以下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竣工验收时间和交付住户使用时间确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 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三)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 定》)第五条中关于保修期: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2.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3年;(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管道堵塞2个月;(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8)卫生洁具1年;(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 自行约定。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 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保修期: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 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 《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上述《条例》规定的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 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 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办法》中所提的存续期,是指《条例》规定的保修期 减去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 的时间段(即存续期=《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交付住户使 用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三、根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交付住户使用的具体时间, 分别确定保修期限:(一)当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时,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保修期确 定;(二)当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 户使用时,如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存续期 不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的保修期按不低于存续期确定;如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 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国家规定 的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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