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工资薪酬管理办法.doc
5页45、工资薪酬管理办法为健全本所管理制度,保证本所长期稳定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薪资构成本所全日制常勤员工的薪资由月薪、上半年奖金、下半年奖金及年终双薪构成员工的月薪由标准工资加月全勤奖构成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构成、本所工龄工资第二条 非常勤员工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常勤员工的薪酬标准,不享受福利津贴和岗位工资试用期按照中、低位标准确定,试用期后按照中、高位标准确定 第三条 标准工资为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第四条 基本工资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按照北京市政府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第五条 福利津贴为基本工资的50%,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生活津贴及政策性补贴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第六条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具体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确定,不在职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病假、事假、产假、脱产培训、备考及考试等)不享受福利津贴不同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前台接待人员为基本工资的30%; 驾驶员为基本工资的30%;内勤为基本工资的40%;出纳为基本工资的50%;专职会计为基本工资的60%;办公室主任为基本工资的70%;未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助理为基本工资的70%;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助理为基本工资的80%;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主要从事助理工作为基本工资的100%;授薪律师为基本工资的150%。
第七条 一人身兼数职时,其岗位工资为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之和,基本工资和福利津贴不变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新增岗位时,其岗位工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 本所工龄工资是为培养员工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而设立,按照每工作满1年增加50元的标准计算本所工龄工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第十条 年终双薪是本所为体现对员工的关心而设立在事务所盈利的情况下于每年农历春节前根据本所上年度的营业情况给予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律师事务所发生经营亏损时则不予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上年度实际工作月数年终双薪=员工上月平均标准工资×————————————×1(个月) 12(个月)年终双薪只限于对本所的正式员工发放非全日制常勤员工、兼职员工、试用期员工等不享受年终双薪第十一条 月全勤奖月全勤奖是为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月全勤奖为人民币100元第十二条 特殊津贴 经批准的特殊津贴(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岗位津贴,特殊技能津贴、特殊顾问津贴等),由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合伙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具体发放。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指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就餐、休息等时间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将在入职时及在劳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国家规定调整时,本所亦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加班和超时工作 本所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 如果确属本所工作需要及临时性的工作安排,导致员工超时工作的,视为加班安排加班的合伙人应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备案,并于超时工作发生一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工作时间以外在工作场所的逗留等,不视作加班 事务所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应在正常加班时间之外增加一个小时的加班工资作为往返交通的补偿 律师个人安排本所行政人员、其下属律师助理或其他助手超时工作的,不视为律师事务所安排的超时工作,由该安排超时工作的律师与加班员工自行结算超时工作的报酬对于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超时工作要求,员工有权拒绝第十五条 超时工作薪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于正常工作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工资的1.5倍 于公休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工资的2倍; 于法定假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工资的3倍 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工作而导致超时工作的,本所不予考虑时间或薪水补偿。
第十六条日工资的计算办法 员工的制度工作日统一按照每月20.92天计算,与其中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天数无关即每月计算为20.92个工作日不足满勤者以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工资 不足满勤者的月应发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当月日工资数额 日工资计算:日工资数额=当月标准工资数额÷20.92第十七条 发放办法 标准工资于次月的5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月全勤奖于次月的5日本所会计核算后由执行合伙人签字确认,与标准工资合并发放 半年奖金在每年的5月1日和10月1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年终双薪于次年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第十八条 发放形式 所有薪资均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发放第十九条 试用期薪资 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均需经过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及福利津贴,薪资按批准职位的标准工资换算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员工,予以增加发放岗位工资第二十条 假期薪资 病假、事假、带薪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在产假、探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和福利津贴 其他经本所批准的特殊假期,如外出培训等,只享受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以及本所为员工缴纳的四金、综合保险等其中由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本所代扣代缴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合伙人会议 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 200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