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与应用.ppt
81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 点 解 析,,,,,,,,,,,,修 改 目 的,2,《消法》修改实现的目的,5,,扩大适用范围(延伸到金融消费),1,增 加 消 费 者 的 权 利,,着 力 解 决 维 权 难,,强 化 经 营 者 的 义 务,3,,加 重 赔 偿,6,加 重 责 任(民事、行政),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 点 解 析,消费者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新《消法》 的含义,生活消费与消费者,,生活消费与消费者,,生活消费与消费者,,生活消费的定义,,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的过程生活消费与消费者,,生活消费的构成要件,,(1)主体为个人 (2)客体为商品和服务 (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 (4)内容是物质产品(衣食住行、天然气) 和精神产物(旅游、看电影、拓展训练、),,生活消费与消费者,,如何定义消费者,,(1)原始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 (2)与生活消费有关 采用排除法来定义(排除:职业、营业) 如:钢琴家买钢琴教学生,此时钢琴是作为生产 资料, 是职业需要,钢琴家就不是消费者;工厂为车间买 空调,此时空调是作为生产资料,工厂就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含义,,,《消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 (四)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1、金融服务: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接受金融服务 的个人为消费者,包括: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和信用卡帐户 的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的个人、开立股票、基金帐户的个人。
2、医疗:区分公益性医疗、福利性医疗和商业性医疗,商业性医 疗的接受者为消费者 3、教育:区分国民教育和非国民教育 非国民教育的接受 者为消费者 4、商品房及物业服务,,消 费 者 的 权 利,,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 (二)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赔偿权 (六)结社权 (七)获利有关知识权 (八)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九)监督权 (十)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十一)无理由退货权,(一)安 全 权 首要权利 (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以色列将军语)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它包含:,A、生命安全权:食品有 毒致人死(郊区工业 酒精制假酒毒死人案) B、健康安全权:食物不 卫生而使消费者中毒或 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废 (如啤酒瓶、高压锅爆 炸伤人),人生安全权,A、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用福乐马林泡凤爪,腐 竹中违法添加吊白块,普通白酒中加敌敌胃冒充“茅 台”,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食物(没满足正 常需要,却有损健康) B、制售假药劣药 C、日用和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如电热毯、电热杯漏电。
D、化妆品有毒有害(铅、汞超标;生发水没生出头发,却 致脱发严重) E、营业场所不安全(柜台边角锋利刮伤消费者衣服、楼梯老 化腐朽; 旅客住店失窃;浴室地板滑) F、服务方式不安全,如(护士)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不 消毒致顾客受伤或传染;浴室热水过热,烫伤消费者, 旅店门栓缺安全防护设施 G、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药品(不但没缓解病情,反而延误 治疗,加重病情),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权利,(二)知情权 定义:消费者有权了解与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了解的信息范围包括商品的产地、价格、生产者、用 途、性能、规格、费用等 常见情形: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一,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宣 传,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如事故 车充新车销售),对应在商品或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 案例:2007年8月,迟女士因患腹膜炎在一家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术+腹 腔引流术术中医生发现其卵巢囊肿破裂因治病心切先斩后 奏,为其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遂诉诸法院法院以侵犯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权为由判令 医院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消费者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 受限:违反法律法规(如卫星接收天线、电鱼机)或者善良 的商业惯例(贴身衣物) A 有权按自己意愿选择商品和服务,他人不得干涉 B 有权选择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营者不得强迫 C 有权比较、鉴别、挑选,购买满意商品 D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项商品或服务,只要在选择中未损 坏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作决 定——消费者在挑选后表示不购买商品而遭到辱骂、殴打, 一些旅店在车站、码头设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拉 弄到旅馆,强迫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 ※经营者不主动提供普通餐具,用默认摆放的方式诱使消费者使 用收费消毒餐具,,消费者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 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 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器具正确;质量保证;价格合理 侵权情形:谎称降价,实际反而高于原价;白酒兑水;肉类注水;短斤 少两;肉贩子故意多割肉;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热水器 ※餐具消毒费、茶位费,,消费者的权利,(五)获赔偿权 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受损的通常类型: A、经营者未采取和提供必要安全措施,如雨天地面未防滑而致消费 者摔倒受伤; B、服务方式不当,如护士拔取针头时不慎于刺破患者皮肤; C、不公平条件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短斤少两,价格显失公平; D、消费者遭经营者污辱、殴打而致人身或财产受损; E、商品瑕疵致消费者受损,如电视机爆炸、热水器燃烧致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 F、解决消费争端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支出,如车旅费、诉讼费,消费者可 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
消费者的权利,,(六)结社权 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有关知识权(新《消法》设定的一个义务) (八)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商标广告中不得使用有损少数民族形象 的文字、图画,不得强迫少数民族消费者接受本民族禁忌的 食品或商品(满族:忌狗肉;回族:忌猪肉) (九)监督权 A、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B、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一、个人情况信息: 1、特定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 份证号码、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等 2、敏感信息: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状 况、出身、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经历 及个人习惯、特殊爱好、身体缺陷等 3、一般信息:号码、邮箱地址、 Email、IP、、信用卡号码等 二、个人活动信息: 社交情况、通讯记录等 三、个人生活信息: 住宅地址、本人及亲属工作单位、学校等,个人信息的范围,1、知情权 2、利用限制权 3、收益权 4、安全保障权:不被倒卖 侵权表现形式: 不合理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不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侵扰个人空间相关权利内容,,,(十一)无理由退货权,,,,无理由退货,历史背景,适用条件,界定,权利主体——消费者 无需任何理由退货 权利法定,“后悔权”、冷静期、 冷却期。
消费者在法定 期限内,依自己的意思 表达单方、无条件、无 理由退货,而不必承担 违约责任的权利消费者不理性、不冷静:因为是远程购物, 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真实状况无法确定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1961年日本《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4天冷静期 德国和欧盟规定14天,称为撤回权德国规定起 算时间从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之日起开始计算,不 告知永远不开始,而且规定了用益补偿制度非现场购物:电视购物、购物、网络购物、邮购,适用范围,,无理由退货权,权利行使限制: 1、报纸、期刊、杂志 2、旅游或抽奖服务 3、按照消费者要求个性化或特定化、那些由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定 性,不能归还或者很快变质或过期的商品,而经营者没有违约或 者过错的,被消费者打开的音像制品和电脑软件而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兜底条款:须经消费者确认,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下单前电商须先 制定不退货原则,且须经消费者确认) 我国新《消法》规定的除外情况: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下载或者 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无理由退货权,期限及起算时间: 7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经营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 7日内退还全部货款。
”7天”的界定:《民法通则》154条第3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消费者行使该权利的附带义务: 保证商品完好而不影响二次销售;除约定外,承担两次运费 隐忧:权利被滥用,但不会完全被滥用(全球18家知名电子商 务平台,美国12家,中国6家)经 营 者 的 义 务,经 营 者 义 务 的 内 容,(一)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的义务,(三)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和经营 场所安全的义务,(四)接受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承担瑕疵商品或服务举证责 任的义务,(七)履行三包的义务,(八)提供发票等凭证的义务,(九)不得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十)执行冷静期的义务,(十一)收预付款式经营,(十二)不得损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十三)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提供金融服 务的经营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十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同一性的、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产品的定义,缺陷产品的分类,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不当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火锅使用的瓦斯炉,如果因为安全系数或结构设计上的不合理,致使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爆炸,这个产品就是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与制造缺陷不同的是,设计缺陷存在于有关设计者对产品预先形成的构思、方案、计划、图样中。
制造缺陷,又称结构缺陷、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因工艺操作失误或质量管理不善而产生的不合理缺陷警示缺陷,又称指示缺陷,这是一种并非存在于产品本身的缺陷,是指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者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说明和警示,致使产品因使用不当而存在不安全性《合同法》第161条、第191条、第 370条、第417条有“瑕疵”这一术语 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 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 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 说明或者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简言之,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质量问 题,是产品存在瑕疵这种质量问题, 不会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损害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但产品的使用性能、合同 、 约定的品质及产品的经济价值会或多或 少地降低它是可以进行销售的产品, 但必须注明是“处理品”、“次品”等1、瑕疵产品的定义,缺陷产品存在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理论上消费者不应接受;而产品瑕疵存在的技术问题未达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处于消弱状态,对于产品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接受2、消费者是否可以接受,许多国家法律上明文规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该召回,不可继续销售。
英、美、法称作买卖标的物不具有适销性瑕疵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必须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例如可以以“处理品”、“次品”等开单注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可销售性不同,4、承担责任的主体: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 偿(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对于瑕疵,可 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 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5、救济措施:缺陷为“召回”,瑕疵为“三包” 6、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