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doc
2页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校标管理规定(试行)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 年 5月 15 日 阅读次数: 2244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的校名、校标(含各类纪念性、服务性标记、徽章和标志性建筑等,下同)管理,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含手写体) 、 “南京航大” 、 “南航大” 、 “南航”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NUAA”、校标图案及其组合(见附件 2)等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标不受侵害,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和社会声誉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等履行监督、管理、使用职能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及其它各类人员使用校名、校标的,仅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标,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校名、校标的权益。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产业集团等在从事科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中,合作或单独设立有关机构、实体、公司,原则上不得将校名、校标用于企业冠名;需要使用的,应当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3) ,分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经校办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第七条 各单位独立或合作办学、办班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经分管部门审批,可使用校名、校标:(一) 列入国家正式计划内办学;(二)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办学;(三) 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划外办班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组建合资、合作机构、组织或公司时,涉及使用校名、校标的,应把校名、校标的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投入根据合资、合作机构、组织或公司的规模,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10%第九条 标有校名、校标的信封、纸张及各种学习、办公、纪念、生活等用品原则上由校办统一制作,并按成本转让给校内各单位学校所属单位对上述用品如有非经营性的特殊需求,须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 4)和设计样本,经校办批准后制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学校批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二)合同中应当约定,使用校名、校标不含使用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利;(三)未经学校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标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活动;(四)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签订的技术合同,由学校签约人以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未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校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与校名、校标相似以及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文字和图案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校办负责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四条 经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使用校名、校标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